辯護詞程序性對被告重要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7W

一、辯護詞程序性對被告重要嗎?

辯護詞程序性對被告重要嗎?

是非常重要的;相要為自己辯解一定要按照辯護詞的程序來;

寫辯護詞不一定非要書面辯護詞,但提交書面的辯護詞有助於法官更詳細、準確的瞭解辯護人的辯護觀點,對辯護是有利的。辯護詞可以開完庭後馬上提交,也可以在庭後的一段時間內整理後提交法庭。

二、辯護詞的基本結構與內容

辯護詞內容由序言、正文、結論三部分組成,具體寫法主要有以下幾個要點:

辯護詞無統一規定的固定格式,但有大體一致的結構。

(一)、首部

1.標題,寫明文書名稱,即“辯護詞”或_________(案由)一案辯護詞”。

2.稱呼語,寫“審判長、審判員(或人民陪審員)”。

(二)、序言

辯護人的合法地位,表示依法出庭的合法性,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或簡要寫“根據有關法律規定”,“我接受委託擔任被告人 的辯護人,或者是我接受 法院的指定,擔任被告人 的辯護人,出庭為他辯護。”

2.律師在出庭前進行的各項工作和參加庭審的情況,有的結合辯護意見一併闡述,不在序言部分敍述,有的則在序言部分表述,如“作為被告人 的辯護人,出庭前我認真地詳細地查閲了有關案卷材料,結合調查了有關材料,並會見了被告人,同他進行了談話,剛才又聽取了庭審調查”。這段文字主要表明辯護人對案件所做的工作,以示其工作的全面性。

3.對本案的基本看法,可寫可不寫。如不寫,可寫“現發表如下辯護意見”一句話直接引出正文,如寫,可寫成:“根據法庭調查,本案犯罪事實已基本清楚,現僅就起訴書指控被告人 犯有搶劫罪、盜竊罪一案,在定性和有關情節方面,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如下辯護意見”。

(三)、正文

正文是辯護詞的主體部分,是辯護人為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所要闡明的主旨,應該從本案的事實和證據出發,對照有關的法律規定,論證被告人無罪、罪輕或應該予以減輕或免除刑事責任的意見和理由。因此,通常是圍繞着是否構成犯罪,或屬於何種罪名,有無從輕或免刑的法定條件等問題展開辯論,並得出自己正確的結論。

1.針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進行辯護。這是辯護詞的中心,通常以下幾方面着手:

(1)事實存在,但混淆罪與非罪界限,把無罪當做有罪追究;

(2)事實部分存在,但被誇大、歪曲,如把正當防衞指控為故意殺人,把小偷小摸指控為盜竊,把輕罪當做重罪;

(3)主要事實不清楚,證據不足或無證據,主要從證據論證犯罪事實的存在與否;

(4)事實要根本不存在;

(5)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如有從輕、減輕情節,可從從輕、減輕方面予以辯護。

2.對起訴書適用法律不當進行辯護。通常有三種情況:

(1)把無罪當作有罪。如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卻認定為犯罪,正當防衞認定的為故意傷害等;

(2)確定罪名不當。把盜竊定為搶劫,把過失傷害定為故意傷害等。

(3)量刑偏重,對應子認定的從輕情節卻未認定,如自首、犯罪中止、犯罪未遂,未成年犯罪、未造成嚴重後果、社會危害性小、認罪態度好等。

3.對訴訟程序有重大違反而進行辯護。如應迴避而未迴避,證據未經查證屬實等。

4.如起訴書指控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正確、定性準確、程序合法,則可從情理上進行辯護,主要從以下幾方面進行:

(1)從被告人行為造成的危害後果不嚴重進行辯護;

(2)從被告人行為目的、作案動機等具體情節不甚惡劣進行辯護;

(3)從被告人犯罪的具體情節,是否有可以考慮的客觀因素方面進行辯護;

(4)從被告人認罪態度結合受害人情況進行辯護。

(四)、結束語

一般可以講兩個內容:一是總結或複述辯護詞的基本要點,二是從定罪量刑等角度提出對被告人的處理意見。

(五)、尾部

辯護人署名,註明工作單位和職務,寫明辯護詞製作日期。

綜合上面所説的,辯護詞是被告在審理的過程中寫的一份辯護文件,這也是為自己辯護的文件,只要寫的時候與本案事實符合,而且有證據來證明案件的真實結果,那麼這份辯護詞對自己的作用是非常大的,所以,一定要按照程序來才能更好的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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