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時自首和立功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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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自首和立功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同時自首和立功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如果犯罪嫌疑人同時有自首和立功表現的,在量刑時,仍需要由法院根據具體案情,來決定對其適用從輕還是減輕處罰;如果情節較輕,可以適用緩刑或免除處罰。

【法律依據】

《刑法》

第六十七條【自首】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六十八條【立功】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自動投案的認定可以從兩個方面來進行審查:一是時間;二是方式和動機。

1、自首投案的方式和動機。犯罪分子出於真誠悔罪自動投案的自首,犯罪分子雖有投案的誠意,但由於傷病不能投案的而委託他人代為投案,或首先信電投案的等一切方式,總之不論採取何種方式和出於何種動機都屬於投案自首。至於被公安機關,羣眾圍攻,走投無路,當場投案的,以及經司法機關傳訊,採取強制措施歸案的,都不是自動投案。

2、犯罪分子必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這是自首的本質特徵。犯罪分子供述的必須是自己實施並由自己承擔刑事責任的犯罪事實。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自首時,不僅要求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而且要交待所知的共同犯罪,如果是主犯必須揭發同案犯的罪行。

3、犯罪人願意接受國家的審查和追訴。犯罪人主動的聽候司法機關的偵查、起訴、審判活動是衡量犯罪人是否悔改的重要表現之一。符合上述之條件,才可以認定為自首,必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只有這樣認識自首才是完整的,系統化的。

立功必須是犯罪分子本人實施的行為。為使犯罪分子得到從輕處理,犯罪分子的親友直接向有關機關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提供偵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或者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不應當認定為犯罪分子的立功表現。

依照我國刑法的規定來看,首先犯罪嫌疑人如果是有立功表現或者是自首表現可以對其進行減輕處罰處理,但是如果拒絕服從公安機關的調查以及對公安機關的調查造成嚴重損害和難度的話,犯罪嫌疑人將會進行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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