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坦白立功區別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4.33K

一、自首坦白立功區別是什麼?

自首坦白立功區別是什麼?

坦白與一般自首的關鍵區別在於是否自動投案:一般自首是犯罪人自動投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坦白是被動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坦白與特別自首的關鍵區別在於所供述的罪行是否已被司法機關掌握: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是自首;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已經掌握的本人罪行的,是坦白。因此,自首與坦白所反映的犯罪人的人身危險程度不同,換言之,自首更能説明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減輕。基於同樣的理由,自首是法定的從寬量刑情節,坦白是酌定量刑情節。

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或者提供重要案件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的行為。

二、投案自首的認定方式有什麼

(一)投案行為必須是發生在犯罪人尚未歸案之前,這是自動投案的時間規定。

犯罪人尚未歸案之前,是指:

1、犯罪事實尚未被司法機關發覺之前;

2、犯罪事實已被司法機關發現,但犯罪分子本人尚未被司法機關發現之前;

3、犯罪事實和犯罪分子均以被司法機關發現,但司法機關尚未對犯罪分子採取訊問或強制措施之前;

4、犯罪分子的犯罪事實尚示被司法機關發現,僅因犯罪分子形跡可疑而被審查、教育主動交待的,也符合犯罪人尚未歸案之前的情形。

(二)投案行為是犯罪分子的意志所決定的,這是自動投案是否成立的關鍵。

犯罪分子的意志所決定的,是指犯罪分子在前述的時間規定內,由犯罪分子自己的意志決定投案行為,他有以下幾種表現:

1、真誠的認罪、悔罪、爭取從寬處罰;

2、經家長、親朋好友規勸而投案;

3、社會力量迫使其投案。

(三)必須是向司法機關或者個人承認自己實施了犯罪行為,這是投案自首的實質性條件。

這裏所指的司法機關是指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人民法院;個人是指犯罪分子所在單位、城鄉基層組織、其他有關負責人。

(四)必須是自願置於有關司法機關或者個人的控制之下,等待進一步交待犯罪事實。

任何自首的犯罪主體,在投案之後都必須交代的是自己實施的犯罪行為,不得將其他人的過錯承攬在自己身上,否則不能減刑。坦白可以節省案件審理的時間,而立功可以抓捕其他的犯罪主體,故此都是滿足在最後量刑時做減刑處罰規定的。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