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分子自首和立功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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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罪分子自首和立功區別是什麼?

犯罪分子自首和立功區別是什麼?

自首是指犯罪後自動投案,向公安、司法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為,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發他人的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的行為。自首和立功都是法定的量刑情節,但具有以下區別:

1、成立要件不同:自動投案後,如實供述本人犯罪事實,成立自首;揭發他人的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的行為,成立立功。

2、法律效果不同: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具體確定從輕、減輕、免除處罰,應當根據犯罪輕重並考慮自首的具體情節。而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二、認定自首影響量刑要考慮哪些因素?

1、主要根據犯罪事實。犯罪人投案自首可以使其犯罪所造成的危害社會的持續狀態結束,但是給社會造成的損害並不會因自首而消滅。犯罪人投案自首,僅僅表明對自己所犯罪行的態度,並不會改變其原來犯罪事實。因此,審判人員在決定對自首的犯罪分子量刑,必須以其犯罪事實為主要根據。在司法實踐中,審判人員首先按照自首者罪行的輕重對照有關法律,擬定一個刑罰幅度,而後結合自首的從寬情節,所以要把握好度,做到嚴寬適度,不枉不縱。

2、具體考慮自首情況。主要包括:

(1)自首的時間。犯罪人投案自首的時間早晚,説明其悔悟時間的早晚;同時也説明了犯罪人的犯罪行為,對社會危害性的持續狀態長短。

(2)自首的原因及動機。犯罪人犯罪之後的認罪、悔罪、悔改心理是自首動機的三大要素,悔罪態度好的情況下,投案自首的,也説明了其悔悟的程度,量刑時也要考慮;

(3)交待罪行的情況。交待罪行是否徹底,是否主動,也説明了投案者是否是真心悔悟的;

綜上所述,自首和立功都可以成為減輕處罰的事由,但是兩者存在一定區別,從發生時間看,自首應當是在嫌疑人被逮捕之前,並且供述的是自己犯罪活動。而立功往往是在被逮捕後,嫌疑人提供有助於破案的線索。對重大立功的嫌疑人,可以減輕或免於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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