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防衞過當一般判幾年?

來源:法律科普站 3.17W

一、防衞過當一般判幾年?

存在防衞過當一般判幾年?

如果防衞過當將人打傷:經鑑定屬於輕傷以上要承當刑事責任,構成故意傷害罪。看傷情鑑定來適用法定刑區間。如果受害人有過錯的,可以適當減輕處罰。如果是輕傷害一般是管制或拘役,如果是重傷害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的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具體的法律規定內容是什麼?

對於防衞過當的量刑,《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0條第2款規定,“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至於在什麼情況下減輕處罰,什麼情況下免除處罰,刑法沒有明文規定。

根據司法實踐,對防衞過當行為裁量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時,應綜合考慮以下情況:

1、防衞行為的起因;

2、防衞所保護利益的性質;

3、防衞過當所明顯超過限度的程度及造成危害的輕重;

4、防衞人主觀上的罪過形式及當時的處境;

5、造成防衞過當的原因。

對防衞過當的犯罪人,在處理時應當正確適用刑法分則的有關條款,依法酌情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從審判實踐看,對防衞過當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構成過失致人重傷罪或者過失致人死亡罪的,分別按照《刑法》第235條和233條規定的相應量刑幅度減輕處罰;如果具備緩刑條件,可以使用緩刑;如果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應當免除處罰。對於構成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的,分別按照《刑法》第234條和第232條規定的相應量刑幅度應當減輕處罰;如果具備緩刑條件的,可以適用緩刑;如果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應當免除處罰。

應當指出,對於防衞行為雖然造成不應有的重大損害,但客觀事實能夠證明防衞人主觀上確實不具有故意,也不具有過失,而是由於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引起的,屬於意外事件,不應負刑事責任。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如果遇到他人侵害自身的權利,那麼是可以進行正當防衞的,但是這種正當防衞是有一定的限度的,條件不能夠使他人的利益遭受到重大的損失,否則將會構成防衞過當,也需要承擔責任。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