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防衞過當判多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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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防衞過當判多少年

我們知道,對於一些犯罪行為,我國是嚴厲打擊的,這也是一種公力救濟的行為,但是當我們遇到不法侵害的時候,只能採取自己的行為以保平安,但是這種情況下可能會出現防衞過檔的。如果我們造成了防衞過當,那麼在我國防衞過當判多少年呢?小編將針對這個問題為大家詳細介紹一下。

一、什麼是防衞過當?

防衞過當是指正當防衞明顯超過必要限度,給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損害的行為。

防衞過當具有以下主要特徵:

1、必須是明顯超過必要限度。

這裏所説的“必要限度”是指為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防衞強度;“明顯超過必要限度”是指一般人都能夠認識到其防衞強度已經超過了正當防衞所必需的強度,也就是應當以防衞行為是否能制止住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為限度。

2、對不法侵害人造成了重大損害。

這裏説的“重大損害”是指由於防衞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的防衞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人身傷亡等嚴重後果。

二、在我國防衞過當判多少年

我國刑法第20條第2款規定:對於防衞過當,應當減輕或免除處罰。我國在立法上對防衞過當行為人作這樣規定的理由是出於兩個方面的考量:

(1)從主觀上説,防衞過當行為人是出於正當防衞的動機。

雖然防衞過當防衞人對於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具有一定的罪過,但和其他故意或過失犯罪相比,防衞過當的主觀惡性要小得多。

(2)從客觀上説,防衞過當是正當防衞明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這和那些危害公共利益、公民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的不法侵害相比較,防衞過當的社會危害性要小得多。

由此上述規定符合我國刑法的罪責刑相一致的原則。因此,對行為人的防衞過當量刑時必須減輕或免除處罰。

根據我刑法的規定及司法實踐的經驗,在對防衞過當量刑時一般要考慮以下情節:

(1)防衞的起因。

儘管防衞都是針對不法侵害的,意義卻不是完全等同的。為保護國家、集體、他人的權益見義勇為而過當,與因一瑣事爭吵一方導致另一方防衞過當的,在量刑時應有所區別。即對前者處罰應更輕。

(2)權益性質。

即凡保護國家、公共利益和人身財產權利等重大權益而防衞過當的,一般可以考慮免除處罰。對於保護輕微的權益而對不法侵害人造成不應有的重大人身傷亡的可以考慮免除處罰。

(3)過當程度。

社會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質特徵,社會危害性的大小是影響量刑的決定因素。即過當程度很大的一般可以減輕處罰,過當程度大的一般可以免除處罰。

(4)罪過形式。

不同的罪過形式,體現了防衞人對於明顯超過正當防衞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不同心理狀態。因此,在過當程度相同的情況下,防衞過當的罪過形式不同,其處罰亦應有所區別。即過失心理狀態下的防衞過當,一般可以考慮免除處罰。間接故意心裏狀態下的防衞過當,一般可以考慮減輕處罰。

(5)社會輿論。

防衞過當容易得到社會輿論的同情和諒解。

在生活中,出現防衞過當的行為,它的性質是注意保護自己,危害性比較小。所以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如果我們,造成了防衞過檔,由於性質問題是應當減輕處罰,免除處罰等等。當然具體的刑期還是要依據防衞過當造成的後果以及其他情節來綜合考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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