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防衞過當致死判幾年?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9W

一、防衞過當致死判幾年?

自然人防衞過當致死判幾年?

防衞過當致對方死亡即涉嫌故意殺人罪。按照《刑法》規定犯故意殺人罪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我國《刑法》第20條第2款規定,對於防衞過當構成犯罪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在客觀上表現為防衞行為明顯超過了必要限度並造成了重大損害;

防衞行為必須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損害。對於防衞過當的量刑,中國《刑法》第20條第2款規定,“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根據法律規定,對於正在事實的搶劫、強姦、故意傷害等嚴重侵害公民人身權利的暴力犯罪行為,是不存在防衞過當的。對方三人持兇器入室行兇,在這種情況下即便是打死了行兇者也不屬於防衞過當。除非是對方的暴力侵害已經被成功制止,出於“防患於未然”的想法進一步傷害對方才可能導致“防衞過當”。“防衞過當”本身不是罪名,一般都會以“故意傷害罪”定性,但是在量刑的時候會從輕。

防衞過當致對方死亡即涉嫌故意殺人罪。按照《刑法》規定犯故意殺人罪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我國《刑法》第20條第2款規定,對於防衞過當構成犯罪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在司法實踐中,確定何種情況下減輕、減輕多少,何種情況下免除處罰,一般應當綜合考慮防衞的具體目的、過當的程度、罪過形式以及防衞行為所保護權益的性質等個方面的因素。同時服刑期間制止了他人犯罪屬於有重大立功表現,對有期徒刑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符合減刑條件的減刑幅度為:如果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一般一次減刑不超過一年有期徒刑;如果確有悔改表現並有立功表現,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一般一次減刑不超過兩年有期徒刑。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如果悔改表現突出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不得超過兩年有期徒刑。

二、防衞過當的特徵是什麼?

1、必須是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這裏所説的“必要限度”是指為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防衞強度;“明顯超過必要限度”是指一般人都能夠認識到其防衞強度已經超過了正當防衞所必需的強度,也就是應當以防衞行為是否能制止住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為限度。

2、對不法侵害人造成了重大損害。這裏説的“重大損害”是指由於防衞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的防衞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人身傷亡等嚴重後果。

總之,在面臨非法侵害時,如果用較緩和的手段能制止侵害時,就不要用激烈的防衞手段;當侵害行為已經被制止時,就不要再繼續對侵害者進行傷害。否則,就可能超過正當防衞限度,變為防衞過當。

防衞過當所造成的損害,是超出正當防衞所必需的防衞強度造成的,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法律明確規定,正當防衞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由於防衞過當行為的動機是出於正當防衞,是為保護合法利益實施的,雖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其主觀惡性還是較小,社會危害也要小於其他故意犯罪。所以對防衞過當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在我們國家,因為正當防衞行為超過必要的限度,從而導致對方受到傷害甚至是死亡的情況之下,應當按照刑事法律規定追究其刑事責任,但是相對於普通的刑事犯罪的來説,一般是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主要是根據其社會危害性來進行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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