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想防衞過當不排除故意想過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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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假想防衞過當不排除故意想過當嗎?

假想防衞過當不排除故意想過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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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想防衞過當不排除故意想過當,假想防衞不限於行為人誤認為存在不法侵害而實施防衞的情形,還包括正當防衞過程中的防衞打擊錯誤。如果這種認識錯誤能夠避免,對行為人應當按過失犯罪處理;如果這種錯誤不可避免則不能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二、事前防衞是什麼意思

正當防衞只能在不法侵害正在進行之時才能實行。所謂不法侵害正在進行,是指不法侵害已經開始,但尚未結束。把事前防衞和事後防衞誤碼認為是正當防衞是對正當防衞時間條件錯誤認識的主要表現。

事前防衞也稱為事前加害,即在不法侵害尚未開始而進行的所謂防衞。在不法侵害尚處於預備階段和犯意表示階段,行為人實施的防衞屬於事前防衞。事後防衞也稱為事後加害,即在不法侵害已經結束後進行的所謂防衞。

在實踐中,下列五種情形一般應視為不法侵害已經結束:一是不法侵害已經完成,二是不法侵害人已被制服,三是不法侵害人已經自動中止了不法侵害,四是不法侵害人已經喪失了侵害能力,五是不法侵害人已經逃離了現場,不法侵害行為已經造成了危害結果並且不可能繼續造成更嚴重的危害結果。存在以上五種情形而實施的防衞行為屬於事後防衞。但應當注意的是,在財產性違法犯罪的情況下,行為雖然已經既遂,但在現場還來得及挽回損失,應當認為不法侵害尚未結束,可以實行正當防衞。事前防衞和事後防衞屬於防衞不適時,不是正當防衞,而是行為人的故意加害行為,如構成犯罪的,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假想防衞主要是指民事主體並沒有收到來自於其他主體侵害的威脅,但是卻實施了傷害他人健康,或者是侵害其財產的行為。此時一般會把假想的行為,當作是故意傷害的情形,也會按照故意傷害罪來判處民事責任,或者是判處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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