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想防衞防衞過當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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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假想防衞防衞過當區別是什麼?

假想防衞防衞過當區別是什麼?

假想防衞是事實上不存在危害行為,而行為人誤以為存在而實施的行為,這種“防衞”行為可能構成犯罪。防衞過當是事實上存在危害行為,只是防衞人實施的防衞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即足以制止危害行為的程度)。

兩者的最主要區別在於是否存在現實危險。此外,在定罪量刑上也有不同,假想防衞要以行為性質定罪量刑,防衞過過當則可以減輕或免除處罰。

對於假想防衞,應當根據認識錯誤的原理予以處理,有過失的以過失論,無過失的以意外事件論。具有如下特徵:

1、不法侵害事實根本不存在,行為人誤認為存在;

2、行為人是出於防衞的意識,實施防衞行為;

3、行為人防衞行為造成了無辜者的損害。

二、防衞過當的客觀表現是什麼?

防衞過當的客觀方面是防衞行為明顯超過了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須的限度,並且造成了重大損害。防衞過當的防衞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要正確理解“明顯”含義二字,應具體從以下兩個方面考慮:

1、防衞行為大大超過了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須的範疇,例如:防衞人採取擊傷不法偷竊者就是以制止偷竊這種不法侵害為限度,但如果採取了殺死偷竊者這種情況就超越防衞目的和防衞尺度,就應屬於“明顯”範疇。

2、防衞強度大大超出了性質一般的不法侵害的強度。這主要應從防衞人所採用的防衞手段的強度與不法侵害行為的性質等因素對比來判斷。

三、防衞過當從輕處罰要考慮哪些情況?

根據司法實踐,對防衞過當行為裁量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時,應綜合考慮以下情況:

1、防衞行為的起因;

2、防衞所保護利益的性質;

3、防衞過當所明顯超過限度的程度及造成危害的輕重;

4、防衞人主觀上的罪過形式及當時的處境;

5、造成防衞過當的原因。

綜上所述,人們遭遇暴力犯罪,當然可以正當防衞保護自身安全。如果是當事人假想而做出的防衞或者防衞過當,都可能會被追究法律責任。兩者是構成認定、定罪及後果方面不同。對於假想防衞的處罰應當比防衞過當嚴重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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