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想防衞成立正當防衞

來源:法律科普站 1.02W
假想防衞成立正當防衞

無罪辯護的結果只有兩個:一個是公訴人得到法院支持,被告人被判決有罪;一個是辯護觀點被法院採納,被告人被判決無罪。但是,由於一般進行公訴的案件在證據力方面被告人很難翻盤勝訴,如果一味作無罪辯護,實際上對被告人是相當不利的,所以,實踐中律師在看完案件卷宗後(被告人無權看),會勸説被告人做有罪辯護。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成立正當防衞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一)起因條件:不法侵害現實存在

正當防衞的起因必須是具有客觀存在的不法侵害。“不法”指法令所不允許的,其侵害行為構成犯罪為條件。並非針對所有的犯罪行為都可以進行正當防衞,例如貪污罪等等不具有緊迫性的犯罪,一般不適用正當防衞。

不法侵害應是由人實施的,對於動物的加害動作予以反擊,原則上繫緊急避險而非正當防衞。不法侵害必須現實存在。如果防衞人誤以為存在不法侵害,那麼就構成假想防衞。

(二)時間條件:不法侵害正在進行

不法侵害正在進行的時候,才能對合法權益造成威脅性和緊迫性,因此才可以使防衞行為具有合法性。不法侵害的開始時間,一般認為以不法侵害人開始着手實施侵害行為時開始,但是在不法侵害的現實威脅十分明顯緊迫,且待其實施後將造成不可彌補的危害時,可以認為侵害行為已經開始。

(三)主觀條件:具有防衞意識

正當防衞要求防衞人具有防衞認識和防衞意志。前者是指防衞人認識到不法侵害正在進行;後者是指防衞人出於保護合法權益的動機。防衞挑撥、相互鬥毆、偶然防衞等都是不具有防衞意識的行為。

(四)對象條件:針對侵害人防衞

正當防衞只能針對侵害人本人防衞。由於侵害是由侵害人本人造成的,因此只有針對其本身進行防衞,才能保護合法權益。即使在共同犯罪的情況下,也只能對正在進行不法侵害的人進行防衞,而不能對其沒有實行侵害行為的同夥進行防衞。如針對第三人進行防衞,則有可能構成故意犯罪或者假想防衞亦或是緊急避難。

(五)限度條件: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

防衞行為必須在必要合理的限度內進行,否則就構成防衞過當。限度條件需要從以下幾個方面來把握:

1、不法侵害的強度;

2、不法侵害的緩急;

3、不法侵害的權益。

認定屬於正當防衞的,那麼就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若是屬於防衞過當的話,則需要根據具體的情節,確定構成怎樣的犯罪,然後再按照《刑法》中的量刑標準,依法追究防衞過當人的刑事責任,但此時也是可以對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這也提醒大家,在防衞的過程中一定要注意防衞的限度。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