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辯護要點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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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辯護要點有哪些?

一、有關毒品罪名的辯護

毒品犯罪主要包括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規定的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

第三百四十八條規定的非法持有毒品罪;

第三百四十九條規定的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罪;

第三百五十條規定的走私製毒物品罪、非法買賣製毒物品罪;

第三百五十一條規定的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

第三百五十二條規定的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毒品原植物種子、幼苗罪;

第三百五十三條規定的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罪、強迫他人吸毒罪;

第三百五十四條規定的容留他人吸毒罪;

第三百五十五條規定的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罪。

不同的法條所規定罪名之間的量刑有很大差別,就是同一法條所規定的罪名之間,在實際量刑時的幅度也有很大的差別。比如説第三百四十七條規定的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這是個選擇性罪名,販賣毒品和運輸毒品的量刑就相差非常大。

在實踐中,常見的辯護要點是販賣毒品罪與持有毒品罪之間的辯護,販賣毒品罪與運輸毒品罪之間的辯護,販賣毒品罪與窩藏、轉移、隱瞞毒品罪之間的辯護,販賣毒品罪的共犯與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窩藏、轉移、隱瞞毒贓罪之間的辯護。幾類罪名的定性也是目前公檢法受理的案件中比較容易混淆的罪名。

另外,在實踐中,還有一些以販養吸、為他人代購僅用於吸食的毒品(不以盈利為目),盜竊、搶奪、搶劫毒品,案發後親友幫忙轉移、隱藏毒品等情形,對這些特殊情形的毒品案件,如果在公檢法的某一環節是以販賣毒品定罪的話,就要儘快聘請律師,瞭解案件真實情況,及時向辦案機關提出法律意見或辯護意見。

二、有關毒品數量的辯護

現在毒品案件中,涉及到軟性毒品的案件日益增加。不管是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還是軟性毒品,首先要清楚毒品成分,然後再確定含量,對於很明顯的混合毒品,一定要申請成分或含量鑑定。同時對於軟性毒品,要注意將軟性毒品的數量折算成海洛因的數量以便正確估計判決的刑期。

三、關於毒品犯罪的死刑辯護

現在毒品犯罪案件的大案特案不在少數,對於大案特案的辯護,其首要辯護思路是怎樣排除死刑判決。而要排除死刑判決,就必須依照法律的規定,細緻的發現免予死刑判決的證據和情節。

毒品數量是毒品犯罪案件量刑的重要情節,但不是唯一情節。因此,辯護律師在接受毒品數量已經達到死刑標準的案件時,不要氣餒,要依照法律的規定,留意案件中具有法定、酌定從寬處罰的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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