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毒罪辯護要點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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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辯律師要能夠在刑事案件中發揮自己保障當事人權益的作用,儘可能讓犯罪嫌疑人能夠獲得罪輕或無罪的判決,維護其合法的權益,在對販毒人員的刑事辯護中,因其犯罪類型的特殊,作為律師需要掌握哪些販毒罪辯護要點呢,以下內容僅供您的參考。

販毒罪辯護要點有哪些?

具體在毒品案件的辯護,本律師根據實踐辦案經驗,總結毒品案件如下辯護要點。

一、有關毒品罪名的辯護

毒品犯罪主要包括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規定的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

第三百四十八條規定的非法持有毒品罪;

第三百四十九條規定的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罪;

第三百五十條規定的走私製毒物品罪、非法買賣製毒物品罪;

第三百五十一條規定的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

第三百五十二條規定的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毒品原植物種子、幼苗罪;

第三百五十三條規定的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罪、強迫他人吸毒罪;

第三百五十四條規定的容留他人吸毒罪;

第三百五十五條規定的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罪。

不同的法條所規定罪名之間的量刑有很大差別,就是同一法條所規定的罪名之間,在實際量刑時的幅度也有很大的差別。比如説第三百四十七條規定的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這是個選擇性罪名,販賣毒品和運輸毒品的量刑就相差非常大。

在實踐中,常見的辯護要點是販賣毒品罪與持有毒品罪之間的辯護,販賣毒品罪與運輸毒品罪之間的辯護,販賣毒品罪與窩藏、轉移、隱瞞毒品罪之間的辯護,販賣毒品罪的共犯與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窩藏、轉移、隱瞞毒贓罪之間的辯護。幾類罪名的定性也是目前公檢法受理的案件中比較容易混淆的罪名。

另外,在實踐中,還有一些以販養吸、為他人代購僅用於吸食的毒品(不以盈利為目),盜竊、搶奪、搶劫毒品,案發後親友幫忙轉移、隱藏毒品等情形,對這些特殊情形的毒品案件,如果在公檢法的某一環節是以販賣毒品定罪的話,就要儘快聘請律師,瞭解案件真實情況,及時向辦案機關提出法律意見或辯護意見。

本律師團辦理的毒品案,就成功過將販賣毒品罪辯護為運輸毒品罪,將販賣毒品罪辯護為轉移毒品罪,將販賣毒品罪辯護為持有毒品罪。

二、有關毒品數量的辯護

現在毒品案件中,涉及到軟性毒品的案件日益增加。不管是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還是軟性毒品,首先要清楚毒品成分,然後再確定含量,對於很明顯的混合毒品,一定要申請成分或含量鑑定。同時對於軟性毒品,要注意將軟性毒品的數量折算成海洛因的數量以便正確估計判決的刑期。

三、關於毒品犯罪的死刑辯護

現在毒品犯罪案件的大案特案不在少數,對於大案特案的辯護,其首要辯護思路是怎樣排除死刑判決。而要排除死刑判決,就必須依照法律的規定,細緻的發現免予死刑判決的證據和情節。

毒品數量是毒品犯罪案件量刑的重要情節,但不是唯一情節。因此,辯護律師在接受毒品數量已經達到死刑標準的案件時,不要氣餒,要依照法律的規定,留意案件中具有法定、酌定從寬處罰的情節。

1、一般來説,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判處被告人死刑:(1)具有毒品犯罪集團首要分子、武裝掩護毒品犯罪、暴力抗拒檢查、拘留或者逮捕、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等嚴重情節的;(2)毒品數量達到實際掌握的死刑數量標準,並具有毒品再犯、累犯,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等法定從重處罰情節的;(3)毒品數量達到實際掌握的死刑數量標準,並具有多次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向多人販毒,在毒品犯罪中誘使、容留多人吸毒,在戒毒監管場所販毒,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實施毒品犯罪,或者職業犯、慣犯、主犯等情節的;(4)毒品數量達到實際掌握的死刑數量標準,並具有其他從重處罰情節的;(5)毒品數量超過實際掌握的死刑數量標準,且沒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的。

2、毒品數量達到實際掌握的死刑數量標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判處被告人死刑立即執行:

(1)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

(2)已查獲的毒品數量未達到實際掌握的死刑數量標準,到案後坦白尚未被司法機關掌握的其他毒品犯罪,累計數量超過實際掌握的死刑數量標準的;

(3)經鑑定毒品含量極低,摻假之後的數量才達到實際掌握的死刑數量標準的,或者有證據表明可能大量摻假但因故不能鑑定的;

(4)因特情引誘毒品數量才達到實際掌握的死刑數量標準的;

(5)以販養吸的被告人,被查獲的毒品數量剛達到實際掌握的死刑數量標準的;

(6)毒品數量剛達到實際掌握的死刑數量標準,確屬初次犯罪即被查獲,未造成嚴重危害後果的;

(7)共同犯罪毒品數量剛達到實際掌握的死刑數量標準,但各共同犯罪人作用相當,或者責任大小難以區分的;

(8)家庭成員共同實施毒品犯罪,其中起主要作用的被告人已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其他被告人罪行相對較輕的;

(9)其他不是必須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

有些毒品犯罪案件,往往由於毒品、毒資等證據已不存在,導致審查證據和認定事實困難。在處理這類案件時,只有被告人的口供與同案其他被告人供述吻合,並且完全排除誘供、逼供、串供等情形,被告人的口供與同案被告人的供述才可以作為定案的證據。僅有被告人口供與同案被告人供述作為定案證據的,對被告人判處死刑立即執行要特別慎重。

四、運輸毒品罪的量刑辯護

如前文所述,運輸毒品雖然和販賣毒品規定於同一法律條文,但二者之間的性質和量刑有非常大的差別。即使同樣是運輸毒品罪,不同的身份或目的,運輸毒品的量刑又有很大的差別。為此,本律師特別強調在刑事辯護中,不要輕視運輸毒品的辯護技巧。

實踐中,對於運輸毒品的辯護,要把握如下法律要點。

1、對於運輸毒品犯罪,要注意重點打擊指使、僱傭他人運輸毒品的犯罪分子和接應、接貨的毒品所有者、買家或者賣家。

2、對於運輸毒品犯罪集團首要分子,組織、指使、僱傭他人運輸毒品的主犯或者毒梟、職業毒犯、毒品再犯,以及具有武裝掩護、暴力抗拒檢查、拘留或者逮捕、參與有組織的國際毒品犯罪、以運輸毒品為業、多次運輸毒品或者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按照刑法、有關司法解釋和司法實踐實際掌握的數量標準,從嚴懲處,依法應判處死刑的必須堅決判處死刑。

3、單純的運輸毒品行為具有從屬性、輔助性特點,且情況複雜多樣。部分涉案人員系受指使、僱傭的貧民、邊民或者無業人員,只是為了賺取少量運費而為他人運輸毒品。對於運輸毒品犯罪中的這部分人員,在量刑標準的把握上,應當與走私、販賣、製造毒品和前述具有嚴重情節的運輸毒品犯罪分子有所區別,不應單純以涉案毒品數量的大小決定刑罰適用的輕重。

4、對有證據證明被告人確屬受人指使、僱傭參與運輸毒品犯罪,又系初犯、偶犯的,可以從輕處罰,即使毒品數量超過實際掌握的死刑數量標準,也可以不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5、毒品數量超過實際掌握的死刑數量標準,不能證明被告人系受人指使、僱傭參與運輸毒品犯罪的,可以依法判處重刑直至死刑。

6、涉嫌為販賣而自行運輸毒品,由於認定販賣毒品的證據不足,因而認定為運輸毒品罪的,不同於單純的受指使為他人運輸毒品行為,其量刑標準應當與單純的運輸毒品行為有所區別。

五、製造毒品罪的辯護

在毒品製造案件中,製造毒品的手段複雜多樣、不斷翻新,採用物理方法加工、配製毒品的情況大量出現。因此,法律上也規定了準確界定製造毒品的行為、方法。這些均是製造毒品罪的辯護要點。

在製造毒品罪的辯護中,特別要留意製造毒品罪的未遂情節。根據法律規定,購進製造毒品的設備和原材料,開始着手製造毒品,但尚未製造出粗製毒品或者半成品的,以製造毒品罪的未遂論處。

另外,還需將製造毒品與其他毒品犯罪行為的區別。例如,為便於隱蔽運輸、銷售、使用、欺騙購買者,或者為了增重,對毒品摻雜使假,添加或者去除其他非毒品物質,不屬於製造毒品的行為。

六、毒品案件的立功辯護

在毒品犯罪中,要正確區別哪些屬於立功,哪些不屬於立功,從而正確的制定辯護方案。在立功問題上,要特別留意在涉及多名案犯的案件裏,犯罪嫌疑人的哪些言、行屬於立功,哪些不屬於立功。

1、不屬於立功的情形

(1)共同犯罪中同案犯的基本情況,包括同案犯姓名、住址、體貌特徵、聯絡方式等信息,屬於被告人應當供述的範圍。公安機關根據被告人供述抓獲同案犯的,不應認定其有立功表現。

(2)被告人親屬為了使被告人得到從輕處罰,檢舉、揭發他人犯罪或者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人的,不能視為被告人立功。

(3)同監犯將本人或者他人尚未被司法機關掌握的犯罪事實告知被告人,由被告人檢舉揭發的,如經查證屬實,雖可認定被告人立功,但是否從寬處罰、從寬幅度大小,應與通常的立功有所區別。

(4)通過非法手段或者非法途徑獲取他人犯罪信息,如從國家工作人員處賄買他人犯罪信息,通過律師、看守人員等非法途徑獲取他人犯罪信息,由被告人檢舉揭發的,不能認定為立功,也不能作為酌情從輕處罰情節。

2、屬於立功的情形

(1)被告人在公安機關抓獲同案犯過程中確實起到協助作用的,例如,經被告人現場指認、辨認抓獲了同案犯;

(2)被告人帶領公安人員抓獲了同案犯;

(3)被告人提供了不為有關機關掌握或者有關機關按照正常工作程序無法掌握的同案犯藏匿的線索,有關機關據此抓獲了同案犯;

(4)被告人交代了與同案犯的聯繫方式,又按要求與對方聯絡,積極協助公安機關抓獲了同案犯等,屬於協助司法機關抓獲同案犯,應認定為立功。

3、毒品犯罪案件中“老大”和“馬仔”的立功區別

在“老大”和“馬仔”的立功問題上,司法實踐中,通常考慮立功從寬處罰的把握,應以功是否足以抵罪為標準;毒品共同犯罪人以及上、下家之間的量刑平衡等。

(1)在毒品共同犯罪案件中,毒梟、毒品犯罪集團首要分子、共同犯罪的主犯、職業毒犯、毒品慣犯等,由於掌握同案犯、從犯、馬仔的犯罪情況和個人信息,被抓獲後往往能協助抓捕同案犯,獲得立功或者重大立功。對其是否從寬處罰以及從寬幅度的大小,應當主要看功是否足以抵罪,即應結合被告人罪行的嚴重程度、立功大小綜合考慮。

(2)對於毒梟等嚴重毒品犯罪分子立功的,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應當從嚴掌握。如果其罪行極其嚴重,只有一般立功表現,功不足以抵罪的,可不予從輕處罰;如果其檢舉、揭發的是其他犯罪案件中罪行同樣嚴重的犯罪分子,或者協助抓獲的是同案中的其他首要分子、主犯,功足以抵罪的,原則上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如果協助抓獲的只是同案中的從犯或者馬仔,功不足以抵罪,或者從輕處罰後全案處刑明顯失衡的,不予從輕處罰。

(3)對於從犯、馬仔立功,特別是協助抓獲毒梟、首要分子、主犯的,應當從輕處罰,直至依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七、毒品案件的共同犯罪辯護問題

本律師在辯護的一宗特大數量毒品案件中,上百公斤毒品均是從該當事人家裏所查獲,但經過本律師依法闡述和辯護,法院認定了我的當事人為從犯的辯護意見,該當事人也因此得以從輕處罰而倖免於死刑。

1、首先要正確區分主犯和從犯。

一般來説,要考慮如下因素:

(1)應當以各共同犯罪人在毒品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為根據。

(2)要從犯意提起、具體行為分工、出資和實際分得毒贓多少以及共犯之間相互關係等方面,比較各個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

(3)在毒品共同犯罪中,為主出資者、毒品所有者或者起意、策劃、糾集、組織、僱傭、指使他人蔘與犯罪以及其他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受僱傭、受指使實施毒品犯罪的,應根據其在犯罪中實際發揮的作用具體認定為主犯或者從犯。

(4)對於確有證據證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不能因為其他共同犯罪人未到案而不認定為從犯,甚至將其認定為主犯或者按主犯處罰。只要認定為從犯,無論主犯是否到案,均應依照刑法關於從犯的規定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2、要正確認定主犯和從犯的毒品犯罪數量。

對於毒品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應按集團毒品犯罪的總數量處罰;

對一般共同犯罪的主犯,應按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毒品犯罪數量處罰;

對於從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毒品犯罪的數量處罰。

3、要正確瞭解主犯和從犯的量刑。

(1)不同案件不能簡單類比。

比如,一個案件的從犯參與犯罪的毒品數量可能比另一案件的主犯參與犯罪的毒品數量大,但對這一案件從犯的處罰不是必然重於另一案件的主犯。

(2)共同犯罪中能分清主從犯的,不能因為涉案的毒品數量特別巨大,就不分主從犯而一律將被告人認定為主犯或者實際上都按主犯處罰,一律判處重刑甚至死刑。

(3)對於共同犯罪中有多個主犯或者共同犯罪人的,處罰上也應做到區別對待。應當全面考察各主犯或者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實際發揮作用的差別,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方面的差異,對罪責或者人身危險性更大的主犯或者共同犯罪人依法判處更重的刑罰。

八、主觀明知認定的辯護

在毒品案件中,很多人確屬冤枉或被別人栽贓陷害,在不知道是毒品的情況下而被警方或海關所查獲。因此,在毒品案件的辯護中,有一個重要的環節就是當事人是否明知所販賣或攜帶的是“毒品”。

根據法律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告人不能做出合理解釋的,可以認定其“明知”是毒品,但有證據證明確屬被矇騙的除外:

(1)執法人員在口岸、機場、車站、港口和其他檢查站點檢查時,要求行為人申報為他人攜帶的物品和其他疑似毒品物,並告知其法律責任,而行為人未如實申報,在其攜帶的物品中查獲毒品的;

(2)以偽報、藏匿、偽裝等矇蔽手段,逃避海關、邊防等檢查,在其攜帶、運輸、郵寄的物品中查獲毒品的;

(3)執法人員檢查時,有逃跑、丟棄攜帶物品或者逃避、抗拒檢查等行為,在其攜帶或者丟棄的物品中查獲毒品的;

(4)體內或者貼身隱祕處藏匿毒品的;

(5)為獲取不同尋常的高額、不等值報酬為他人攜帶、運輸物品,從中查獲毒品的;

(6)採用高度隱蔽的方式攜帶、運輸物品,從中查獲毒品的;

(7)採用高度隱蔽的方式交接物品,明顯違背合法物品慣常交接方式,從中查獲毒品的;

(8)行程路線故意繞開檢查站點,在其攜帶、運輸的物品中查獲毒品的;

(9)以虛假身份或者地址辦理託運手續,在其託運的物品中查獲毒品的;

(10)有其他證據足以認定行為人應當知道的。

九、特定人員參與毒品犯罪的辯護問題

一些毒品犯罪分子為了逃避打擊,僱傭孕婦、哺乳期婦女、急性傳染病人、殘疾人或者未成年人等特定人員進行毒品犯罪活動。

在實踐中,律師如果接受委託為這些特定人員進行辯護,應該多和辦案單位溝通,依法辯護,根據最高法的精神,對於被利用、被誘騙參與毒品犯罪的特定人員,可以從寬處理。

同時,要積極與檢察機關、公安機關溝通協調,對於因特殊情況可依法不予羈押的,要向辦案單位積極申請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在判刑之後,可以依法申請暫予監外執行。

以上僅僅是司法實踐中的部分心得感悟,並且引用了法律條文作為支撐和闡述。對您在實踐中所遇到的具體案件僅具有參考的作用,對於具體問題,具體個案,我們還是需要具體分析的,所以,在掌握上述販毒罪辯護要點後對於個案的研究,應當還是與當事人會見,瞭解整個案件的實際情況後,才能夠合理的制定方案,客觀的收集證據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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