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組織人偷越國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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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組織人偷越國境罪?

什麼是組織人偷越國境罪?

組織人偷越國境罪是指領導、策劃、指揮他人偷越國境或者在首要分子指揮下,實施拉攏、引誘、介紹他人偷越國境。

組織他人偷越國境罪的主體儘管是一般主體,但實際上、只有偷越國境犯罪活動的組織者,即從事組織他人偷越國境犯罪活動的“蛇頭”,才能構成組織他人偷越國境罪。組織他人偷越國境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抗攏、串連、誘使、煽動等方式,有組織、有計劃地安排他人偷越國境的行為。

二、組織他人偷越國境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1、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的,應當立案偵查。

2、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為重大案件:

(1)一次組織20~49人偷越國(邊)境的;

(2)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3~4次的;

(3)造成被組織人重傷二~2人的;

(4)剝奪或者限制被組織人人身自由的;

(5)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檢查的;

(6)違法所得人民幣5~20萬元的;

(7)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3、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為特別重大案件:

(1)一次組織50人以L偷越國(邊)境的;

(2)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5次以上的;

(3)造成被組織人重傷3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以L的;

(4)違法所得20萬元以上的;

(5)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三、組織他人偷越國境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犯本罪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組織他人偷越國(邊1境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多次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或者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人數眾多的;

(三)造成被組織人重傷、死亡的;

(四)剝奪或者限制被組織人人身自由的;

(五)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檢查的;

(六)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

(七)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綜上所述,組織人偷越國境這種行為無疑嚴重破壞了國家對國(邊)境的管理秩序,影響了我國社會秩序的穩定,在國際上給我國造成了惡劣影響,而且還會給國內外的犯罪分子包括敵特間諜分子非法出入我國國(邊)境,進行犯罪活動或逃避法律制裁以可乘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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