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量刑標準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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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量刑標準2021

中國是個宗教大國,宗教問題在中國不僅僅是宗教問題甚至還是政治問題。任何侵犯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行為都是我們所反對的。與此同時,我國也將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行為規定為了犯罪,不過此時要求達到一定的標準才行。那大家知道我國對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量刑標準是怎麼規定的嗎?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什麼是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

非法剝奪宗教信仰自由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非法剝奪公民的正當的宗教信仰自由,情節嚴重的行為。

二、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的特徵是什麼?

(一)客體要件

本罪客體要件是行為必須侵犯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權利。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包括,信仰宗教的自由與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信仰這種宗教的自由和信仰那種宗教的自由,進行正當的宗教活動的自由等等。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剝奪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情節嚴重的行為。

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是指違反法律規定,採用暴力、脅迫或其他強制方法,制止某人信仰宗教,加入宗教團體,或者強迫其放棄宗教,退出宗教團體;或者強制不信仰宗教的人信仰宗教;或者用上述方法破壞宗教活動等等。本罪的行為方式主要

1、以暴力、脅迫或其他非法手段干涉他人宗教信仰自由。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以暴力、脅迫或其他非法手段禁止他人信仰宗教和加入宗教團體;強迫他人、放棄信仰宗教、退出宗教團體;或者強迫他人信仰某種宗教,加入某種宗教團體等行為,情節嚴重的,構成非法剝奪宗教信仰自由罪。

2、封閉或破壞宗教場所及必要設施。寺廟、教堂等宗教場所及必要設施是宗教教徒舉行正當的宗教活動所必需的,與宗教信仰自由密切關聯,有些少數民族甚至還把宗教寺廟等視作民族存在的象徵。歷史上,對於藏族與信仰伊斯蘭教的少數民族而言,寺廟不僅是宗教活動的場所,而且是民族文化的傳遞中心,有的喇嘛寺內保存着藏族豐富的歷史、文化等傳統資料。因而封閉或破壞宗教場所及必要設施的行為,無疑會損害信教公民的宗教感情,侵犯他們的宗教信仰。

3、禁止或擾亂正當的宗教活動。每一種宗教都有自己的宗教活動,如天主教的彌撒、基督教的禮拜、佛教的法會、道教的道場、伊斯蘭教的禮拜和朝覲等。證是通過這些活動,使得宗教的信仰得以傳播,教徒的信念得以堅定,宗教情感得以培養。因為在莊嚴、肅穆的宗教場所,通過神聖、完整的宗教禮儀和帶有神祕色彩的服飾、道具和音樂等,教徒們可以產生一種強烈的認同和歸屬感,並通過相互感染,把個人與宗教羣體緊密地聯繫在一起。所以,沒有宗教活動,就不會有宗教信徒,宗教本身也就不會成為眾多的人所信奉的宗教。正因為如此,正當的宗教活動對宗教本身和教徒來説是十分重要,不可或缺的,禁止和擾亂這種活動勢必傷害教徒的宗教感情,侵犯他們的宗教信仰自由權。

4、對信仰宗教的公民進行威脅、打擊、迫害。後果嚴重的。例如:為了剝奪正當的宗教信仰自由,對教徒在政治上進行打擊和迫害,在經濟上進行非法制裁,以及進行人身威脅等,造成惡劣影響。

5、非法撤銷合法的宗教組織,非法剝奪教職人員在各宗教團體的領導下履行宗教職務的權利,非法阻撓、禁止宗教刊物的發行或者勒令停辦宗教院校等。

我國現有8個全國性的愛國宗教組織,164個省級宗教團體,2000餘個縣級宗教團體。這些組織的職責是協助黨和政府貫徹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代表宗教界的合法權益,安排正常的宗教活動,辦理教務。所以,非法撤銷合法的宗教組織,造成嚴重後果的也構成侵犯宗教信仰自由的犯罪。另外,我國現有宗教院校47所,各種宗教刊物10餘種,從宗教院校畢業的年輕職業宗教人員20多萬。宗教院校、宗教刊物、職業宗教人員對信教公民的精神生活均有重要影響,因此對它們的非法干涉亦即是對宗教信仰自由的侵犯。

6、以語言、文字、圖案等方式侮辱宗教或宗教團體的行為,也可構成非法剝奪宗教信仰自由的犯罪。例如:出版社、報紙、雜誌等新聞出版機關中國家工作人員明知出版物中包含有侮辱、毀損宗教或宗教團體的內容而予以出版發行,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行為等。

7、其他剝奪宗教信仰自由的行為造成嚴重後果或惡劣影響的。

情節嚴重是指行為人的手段惡劣或危害後果嚴重。手段惡劣通常是指行為人以下列手段,達到其剝奪公民宗教信自由的目的的情形,(1)以暴力對公民身體進行強制、傷害等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2)以脅迫的方式,通過精神上的強制,逼迫公民為某種行為或不為某種行為:(3)用言語、傳單、標語等傳播手段對公民進行侮辱、攻擊、誹謗,使其名譽、人格受到損害;(4)使用砸、搶、燒等極具破壞性的方式毀壞與宗教有關的場所和設施的;(5)其它可以產生與上述行為類似後果的手段。後果嚴重則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造成公民人身傷害的,但重傷及死亡的除外。當行為人的行為引起被害人重傷、死亡時,無論其對此嚴重危害結果產生的主觀方面是故意還是過失,其行為便符合本罪和侵犯公民相應的人身權利罪的想象競合,根據想象競合犯的處斷原則,從重罪處斷,自然應以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罪定罪量刑;(2)給被害人的精神造成傷害,嚴重影響其正常的宗教活動和日常生活的:(3)造成有關宗教場所、設施等重大毀壞,財產損失嚴重的。但造成國家珍貴文物毀損的,同樣應根據想象競合犯的原則,定破壞文物罪;(4)引起教徒騷亂、民族糾紛等社會矛盾,社會影響惡劣的;(5)引起被害人家庭解體、自殺或其他嚴重後果的。

(三)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構成本罪的人必須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常情況下,非法剝奪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都是利用一定的職權或個人身份所享有的聲望進行的,很容易傷害羣眾的感情,往往在政治上造成很大的影響。非國家工作人員非法剝奪宗教信仰自由觸犯刑律的,除已成為犯本罪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共犯以外,依照具體情況處理,不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他人有宗教信仰自由權利而故意非法予以剝奪。如果沒有故意,只是在客觀上造成了剝奪他人宗教信仰自由的結果,則不構成本罪。

三、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犯本條所定罪,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雖然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並不是什麼大罪,但此時也是會嚴格按照《刑法》中關於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量刑標準作出處罰。刑法把非法剝奪公民正當宗教信仰自由權利的行為定為犯罪,這是黨保護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具體表現,它對於保障公民的民主權利,加強人民內部的團結,建設和諧社會具有重要的積極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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