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既遂會怎樣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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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構成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既遂會怎樣追究責任

構成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既遂會怎樣追究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非法剝奪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此罪的構成要件有:

1、客體要件

本罪客體要件是行為必須侵犯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權利。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包括,信仰宗教的自由與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信仰這種宗教的自由和信仰那種宗教的自由,進行正當的宗教活動的自由等等。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剝奪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情節嚴重的行為。

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是指違反法律規定,採用暴力、脅迫或其他強制方法,制止某人信仰宗教,加入宗教團體,或者強迫其放棄宗教,退出宗教團體;或者強制不信仰宗教的人信仰宗教;或者用上述方法破壞宗教活動等等。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他人有宗教信仰自由權利而故意非法予以剝奪。如果沒有故意,只是在客觀上造成了剝奪他人宗教信仰自由的結果,則不構成本罪。

二、本罪與非法拘禁罪的界限有哪些?

(1)主體不同,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要求行為人必須具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而非法拘禁罪的主體則為一般主體。所以,不具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身份的一定不能構成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

(2)犯罪的主觀方面,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行為人明知自己是在非法剝奪他人宗教信仰自由,卻故意實施;非法拘禁的行為人則是明知剝奪他人人身自由是非法的行為而故意為之。兩罪行為人主觀上認識的內容不同,追求的結果也不同。

(3)犯罪的客觀方面不同,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的行為人除了對人身自由的直接限制、剝奪外,還表現為毀壞宗教設施、散播污辱性的言論等各種力式,非法拘禁罪表現為行為人拘留、禁閉或者其他強制方法,但都是直接作用於被害人的人身的方法。

綜合上面所説的,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的犯罪主體必須是屬於國家的工作人員,而且必須要造成非常嚴重的後果,這樣才能按此罪來進行處罰,法院在進行判決時也會按所造成的具體後果來進行處罰,這樣違法者才能為自己的行為承擔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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