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教師的行政處罰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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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我國教師的行政處罰有哪些?

在我國教師的行政處罰有哪些?

申誡罰。指教育行政機關或其授權教育機構向違反教育法律規範的相對人發出警誡,申明其違法行為,防止其再次違法的行政處罰。在教育法中較常見,主要是對違法相對人聲譽產生影響的處罰,主要形式有警告和通報批評兩種。

能力罰,亦稱行為罰。指教育行政機關對違反教育法律法規的相對人的某種權利能力或行為能力的限制或剝奪。是一種較為嚴厲的行政處罰。針對自然人或法人。基本上是對相對人受教育權利的限制或剝奪。主要有 8 種形式:取消考試資格,取消錄取資格,取消入學資格,取消報名資格,停考,撤銷招生工作職務,取消工作人員資格,責令停止招生或停辦、撤銷教育機構。

財產罰。指對違反教育法律法規的相對人給予的經濟制裁。主要形式是罰款。

救濟罰。通常指通過對違法相對人的制裁,糾正、制止不法侵害,使被損害的合法權益得到補救。在教育行政處罰中應用較廣泛。主要有三種形式:責令限期清退、修復,責令賠償,沒收。

1、警告;

2、罰款;

3、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4、責令停產停業;

5、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有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6、行政拘留;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二、執行處罰機關應該具備哪些條件?

行政處罰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實施,沒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或其他組織一般不能實施行政處罰。國務院或者經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的行政處罰權,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

享有行政處罰權、能夠實施行政處罰的機關應具備以下條件:

1、必須是行政機關。

2、必須具有外部管理職能。

3、必須取得特定的行政處罰權。

4、必須在法定的職權範圍內實施。

行政處罰的一般程序是什麼?

一般程序是行政機關進行行政處罰的基本程序。一般程序適用於處罰較重或情節複雜的案件以及當事人對執法人員給予當場處罰的事實認定有分歧而無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案件。

一般程序的具體內容有:

1、調查取證;

2、告知處罰事實、理由、依據和有關權利;

3、聽取陳述、申辯或者舉行聽證會;

現代社會對於不同的違反規定的對象,他們所進行的行政處罰是不一樣的,比如説教師這一個特殊的羣體,他們的行政處罰就包括申誡罰,主要是違反了教育方面法規的人發出警告,這種警告是由教育機構來進行的,這主要是為了防止再次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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