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人員可申請擴大範圍區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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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緩刑人員可申請擴大範圍區域嗎?

緩刑人員可申請擴大範圍區域嗎?

依據我國刑法的規定,緩刑員要離開所居住的縣時,需要向考察機關提出申請,考察機關批准後,才能離開居住的縣。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五條 【緩刑犯應遵守的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三)遵守考察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四)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准。

二、緩刑的考驗期怎麼計算

緩刑考驗期,是指法律規定的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社會上對其進行考察的期限。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不能少於二個月。根據刑法第42條的規定,拘役的期限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數罪併罰不能超過1年。即使犯罪分子被判處一個月的拘役,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也不能少於2個月;如果實行數罪併罰,犯罪分子被判處1年的拘役,緩刑的考驗期限最高也只能在1年以下、2個月以上的範圍內確定。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1年。決定緩刑考驗期限,應當根據犯罪分子犯罪的情節,悔罪的表現以及判處的刑期,在考驗期限的幅度內決定犯罪分子的考驗期限。

緩刑考驗期限,應當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所謂判決確定之日,即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它包括兩種情況:一種是沒有提出上訴、抗訴的一審判決的法定上訴、抗訴期滿的第2天;另一種是第二審人民法院判決確定之日。判決前先行羈押的日期不予折抵緩刑考驗期限。因為羈押期限能折抵刑期,而緩刑考驗卻不是刑期。

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一審宣判後,已無須再予關押。如果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前,犯罪分子仍然在押,第一審人民法院可以先作出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改為監視居住或取保候審,並通知有關的公安機關,待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再依法由公安機關將犯罪分子交其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予以考察。

緩刑的適用是有相關條件的限制的,涉及到緩刑人員根據實際的情況需要,可以合法的申請離婚指定的區域,但必須遵守有關法律規定,並且在得到批准後才可以離開,對於存在違法行為或者私自離開的,可以立即收監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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