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代理人毀滅證據罪由什麼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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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代理人毀滅證據罪由什麼構成?

一、訴訟代理人毀滅證據罪由什麼構成?

侵犯的客體是公民的人身權利與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在刑事訴訟中,毀滅證據,幫助當事人毀滅證據的行為;主體為一般主體;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在刑事訴訟中,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偽造證據,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威脅、引誘證人違背事實改變證言或者作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毀滅證據罪的

1、成立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以情節嚴重為前提。

對於幫助毀滅、偽造重大案件證據的,幫助毀滅、偽造重要證據的,幫助毀滅、偽造多項證據的,多次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的,幫助多個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的,毀滅、偽造證據造成嚴重後果的,都可以認定為情節嚴重。對於情節輕微的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的行為,不應認定為犯罪

2、毀滅證據罪屬於危險犯。

毀滅證據罪不要求產生已經妨害司法活動的客觀公正性的侵害結果,只要求具有妨害司法活動的客觀公正性的現實危險。從理論上説,毀滅證據罪也可能存在未遂形態。但是,由於毀滅證據罪以情節嚴重為前提,如果行為人已經着手實施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的行為,但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毀滅、偽造證據的,很難認定為情節嚴重。

3、消滅罪跡與毀滅罪證的行為構成包庇罪。

這一解釋在舊《刑法》中是合理的。新《刑法》增設了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之後,也有人認為包庇罪包括幫助湮滅罪跡和毀滅罪證的行為。

三、毀滅證據罪的行為有哪些?

1、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幫助訴訟活動的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行為人必須毀滅、偽造的是他人作為當事人的案件的證據。毀滅、偽造自己是當事人的案件的證據的,因為缺乏期待可能性,而沒有被《刑法》規定為犯罪。換言之,行為人所毀滅、偽造的必須是有關他人的訴訟案件的證據。

2、當行為人與其他人均為案件當事人時,如果行為人所毀滅、偽造的證明在客觀上僅對(或者主要對)其他當事人起作用,或者行為人主觀上專門(或者主要)為了其他人而毀滅、偽造證據,則由於存在期待可能性,應認定毀滅、偽造其他當事人的證據。

訴訟代理人毀滅證據的行為是一種性質非常的惡劣的違法犯罪的行為,這種行為將會對案件最終的審判結果造成非常負面的影響,也會對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不良的影響,因此這種行為在我國法律中將會受到嚴厲的打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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