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處死刑的案件如何確定核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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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處死刑的案件如何確定核准法院?

法律規定對判處死刑的案件都要交由相應的上級法院進行核准,這是為了方式冤假錯案的發生。判處死刑的案件如何確定核准法院?本站小編梳理了相關內容,希望對你有所幫助,詳情請看下文。

網友問對判決死刑的案件由哪一級人民法院核准?

死刑是剝奪罪犯生命的一種最嚴厲的刑罰。我國死刑的適用,歷來都採取極其慎重的態度,對死刑嚴加控制。為此,我國不僅在刑法中嚴格限制了死刑的適用範圍,而且在適用程序上還專門規定了一個特別的審查批准程序--死刑複核程序,也就是説除最高人民法院直接判處死刑的案件以外,凡是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案件都必須經過複核程序審查核准以後,才能生效,交付執行。判處死刑的案件有兩類,即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案件和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案件。這兩類案件在核準程序上是不同的:

1.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案件應當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有些案件的核準權依法經最高人民法院授權也可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行使。

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案件:

(1)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人民檢察院也不抗訴的。對這種情況中級人民法院應當在上訴、抗訴期滿後3日以內報請高級人民法院進行復核。高級人民法院同意判處死刑的,應當作出同意判處死刑的裁定,然後再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級人民法院不同意判處死刑的,應當直接進行提審或者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高級人民法院提審後改判的案件是最終的判決,不能上訴或者抗訴;提審後仍然判處死刑的,必須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級人民法院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原審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一審程序審理,所作出的判決仍然為一審判決,可以上訴或者抗訴,如果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後仍然判處死刑,還必須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提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中級人民法院應當將案件移交高級人民法院進行審理,高級人民法院如果同意判處死刑的,必須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3)高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人民檢察院也不抗訴的,高級人民法院應當在上訴、抗訴期滿後3日以內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4)高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提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高級人民法院應當將案件移交最高人民法院進行審理。

由最高人民法院授權高級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案件:

對殺人、強姦、搶劫、爆炸以及其他嚴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會治安犯罪判處死刑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授權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行使核准權。需要報請高級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1)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人民檢察院也不抗訴的,中級人民法院應當在上訴、抗訴期滿後3日以內報請高級人民法院核准。

(2)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提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提起抗訴的,中級人民法院應當將案件移交高級人民法院進行審理,高級人民法院如果同意判處死刑的,應當作出維持死刑判決的裁定,同時也是核准死刑判決的裁定。

對於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級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級人民法院應當對案件全面進行審查,並根據案件情形分別作出如下判決、裁定:

(1)原審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裁定核准死刑,並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或者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簽發執行死刑命令,同時由原審人民法院發佈執行死刑的佈告;

(2)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正確,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不同意判處死刑的,應當改判;

(3)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證據不足的,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4)發現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第二審人民法院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正確判決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判,發回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第二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2.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案件由高級人民法院核准。

中級人民法院對於報請高級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案件,應當報送的材料包括報請核准的報告、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案件綜合報告、判決書以及全部訴訟案卷和證據,如果是共同犯罪的案件,對其中一名或幾名被告人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也應當將全部案件的證據材料報送高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報送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核準案件必須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訴訟文書齊備,並且一案一報。高級人民法院收到報請核准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案件,需要全面對案件進行審查,經審查應當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的決定,不能加重被告人的刑罰,並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1)同意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應當作出裁定予以核准;

(2)認為原判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應當裁定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3)認為原判量刑過重的,應當進行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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