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對筆跡鑑定不服咋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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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當事人對筆跡鑑定不服咋辦?

當事人對筆跡鑑定不服咋辦?

當事人對鑑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提出合理理由、證據申請重新鑑定。把收集到和筆跡相關的材料證據送到上級鑑定部門。重新鑑定的次數沒有限制,只要當事人不服都可以提出。為了保障鑑定結果客觀公正,重新鑑定應當選擇另外的機構進行。

當事人對鑑定意見有異議或者人民法院認為鑑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鑑定人應當出庭作證。經人民法院通知,鑑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鑑定意見不得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支付鑑定費用的當事人可以要求返還鑑定費用。

二、筆跡鑑定程序有什麼?

筆跡鑑定程序如下:

1、由一方當事人在舉證期前向法院提起申請;

2、經過雙方當事人質證,確定提供鑑定的樣本;

3、由雙方協商選定或搖號選定鑑定機構;

4、鑑定機構接收後鑑定申訴後,憑藉自己專業技術及依法做出鑑定意見;

5、雙方當事收到鑑定意見後對鑑定結論有異議的,還可以申請重新鑑定。

三、個人可以申請筆跡鑑定嗎?

個人可以申請筆跡鑑定,筆跡鑑定應當去司法部門批准的司法鑑定機構鑑定,只要有鑑定資質就可以。

司法鑑定是指在訴訟活動中,鑑定人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訴訟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鑑別和判斷並提供鑑定意見的活動。筆跡鑑定是司法鑑定的一種。筆跡鑑定是根據人的書寫技能習慣特徵、在書寫的字跡與繪畫中的反映,來鑑別書寫人的專門技術。

主要任務是通過筆跡的同一認定檢驗,證明文件物證上的筆跡是否為同一人的筆跡,證明文件物證上的筆跡是否為某嫌疑人的筆跡。

筆跡鑑定不僅能檢驗正常筆跡,還可以檢驗書寫條件(包括書寫姿勢、書寫工具、襯墊物等)變化筆跡、故意偽裝筆跡(包括左手筆跡、尺劃筆跡)、摹仿筆跡和繪畫筆跡。在同一人用同一支筆書寫時,也可以用筆痕特徵充實認定書寫人的根據。

在刑事案件中,司法鑑定是公安機關偵查手段,不是隻有公安機關才可以做筆跡鑑定。社會上有很多的司法鑑定機構,只要有資質,也是可以做筆跡鑑定的。

當事人對筆跡鑑定不服,可以申請重新鑑定,筆跡鑑定必須有樣本,也就是用簽字的人的簽字比對樣本是否一致,因此鑑定首先要有樣本,且樣本要經雙方認可,否則鑑定的樣本對方不認可,就起不到鑑定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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