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案件刑事案件管轄權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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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案件刑事案件管轄權規定是什麼?

一、經濟案件刑事案件管轄權規定是什麼?

經濟案件刑事案件管轄權規定是由被告住所地或者是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負責管轄。

1、根據《民事訴訟法》有關地域管轄的規定,經濟糾紛案件應向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訴;如果合同中曾議定選擇了發生糾紛向某法院起訴,只要不違反民事訴訟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可按議定向已選擇的法院起訴。

因經濟合同引起的糾紛,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也可以在書面合同中,選擇案件的管轄法院,如事先規定由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標的物所在地的法院管轄;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出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根據民事訴訟法有關級別管轄的規定,一般的經濟糾紛案件應向基層人民法院或其人民法庭起訴;重大涉外案件和在第一、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轄區內有重大影響的案件,達到一定訴訟標的金額的案件,向中級人民法院起訴;在本市有重大影響、達到相當大的訴訟標的金額的,向高級人民法院起訴。

二、法院管轄權最新規定有什麼?

管轄權異議,是指當事人認為受訴法院或受訴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對案件無管轄權時,而向受訴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轄的意見或主張。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繫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並應訴答辯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

在當代的社會,目前如果存在經濟方面的糾紛,那麼雙方當事人是可以通過協商方式來解決,實在協商不了的話,就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來進行處理,但是訴訟是需要考慮到管轄權的,比如説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或者是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都是有管轄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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