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視居住後領導還能上班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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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視居住後領導還能上班嗎

一、監視居住後領導還能上班嗎

不能。

監視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不得離開住處或者指定的居所,並對其行為加以監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所以監視居住期間肯定是不能上班的。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

(一)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四)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

(五)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

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執行監視居住的處所;

(二)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會見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六)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身份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款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二、辦理監視居住需要哪些手續

法院、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監視居住,應當由辦案人員提出《監視居住意見書》,經辦案部門負責任審核後,由公安局局長、檢察院檢察長、法院院長批准,製作《監視居住決定書》和《執行居住通知書》。

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對於法院和檢察院決定的監視居住,法院和檢察院應當將《監視居住決定書》和《執行監視居住通知書》及時送達公安機關。

公安機關開始執行監視居住,應當向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讀《監視居住決定書》,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簽名或蓋章,並告知被監視居住人應當遵守的法律規定以及違法法律規定應負的法律責任。

在司法實踐中,對符合條件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採取監視居住的措施,一般犯罪嫌疑人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並且犯罪嫌疑人在監視居住期間一旦違反相關規定,就會被立即逮捕。監視居住一般是由公安機關執行,監視居住期間一般情況下都不能繼續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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