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的保證人 - 需要符合哪些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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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的保證人 需要符合哪些條件?

一、取保候審的保證人需要符合哪些條件?

      取保候審的保證人必須同時具備四個條件:

1、保證人必須與本案無牽連,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涉嫌的犯罪沒有任何利害關係。保證人不能是本案的同案犯,也不能是本案的證人。否則,因為如果其本人也是司法機關調查的對象,就難以保證他認真履行保證義務

2、保證人應當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具體來講,保證人必須達到一定年齡具有民事行為能力,對被保證人有一定的影響力,其身體狀況使其有能力對被保證人的行為進行監督等等。是否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需要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綜合判斷,絕不能僅憑保證人本人的説法確定他是否有履行保證義務的能力。

3、保證人應當享有權利,其人身自由沒有受到限制。公民被剝奪相應的權利的,就不能充當取保候審的保證人。

4、保證人應當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在被保證人居所地有自己常住的居所,有穩定的經濟收入。

二、選擇取保候審保證人注意什麼?

司法實踐中,尤其是對那些本不宜被適用取保候審的強制措施,因疾病纏身,不符收押條件,且本人經濟又窘迫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只要有人願意擔保,辦案人員是求之不得的。事實上,這些保證人大多不能履行保證義務,究其原因,有以下幾種情況:

1、大多數保證人雖然與案件沒有牽連,但與被保證人有血緣或姻親等關係,基於感情,不願限制被保證人的活動(甚至違法活動),更不願看到被保證人受到法律制裁。

2、有的保證人離被保證人的居住地較遠或因工作繁忙,被保證人又很少與其聯繫,因此,無法及時監督被保證人的活動。

3、有些保證人法律意識淡薄,將在保證書上簽字視為一種形式,東莞律師在實際履行義務時缺乏責任心,很少監督或者根本不監督。

4、有些保證人誤認為監督被保證人的活動主要是公安機關的事,未將自己的擔保責任納入刑事訴訟環節。

5、保證人違反《刑事訴訟法》或《刑法》規定的,對其處罰未能真正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

取保候審是我國的刑事訴訟中強制措施的一種,取保候審保證的形式可以是保證金也可以是保證人,保證金一般是一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幅度,如果取保候審要求有保證人的,也是需要遵守刑事法律法規中規定的義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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