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不正當手段倒賣車船票罪既遂怎麼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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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構成不正當手段倒賣車船票罪既遂怎麼處罰?

構成不正當手段倒賣車船票罪既遂怎麼處罰?

構成不正當手段倒賣車船票罪既遂將會按照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或管制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七條 【倒賣車票、船票罪】倒賣車票、船票,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票證價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倒賣車票刑事案件有關問題的解釋》中,為依法懲處倒賣車票的犯罪活動,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現就審理倒賣車票刑事案件的有關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高價、變相加價倒賣車票或者倒賣坐席、卧鋪簽字號及訂購車票憑證,票面數額在五千元以上,或者非法獲利數額在二千元以上的,構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倒賣車票情節嚴重”。

第二條 對於鐵路職工倒賣車票或者與其他人員勾結倒賣車票;組織倒賣車票的首要分子;曾因倒賣車票受過治安處罰兩次以上或者被勞動教養一次以上,兩年內又倒賣車票,構成倒賣車票罪的,依法從重處罰。

二、不正當手段倒賣車船票罪的審查起訴期限是多久?

人民檢察院對於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於鐵路職工倒賣車票或者與其他人員勾結倒賣車票;組織倒賣車票的首要分子;曾因倒賣車票受過治安處罰兩次以上或者被勞動教養一次以上,兩年內又倒賣車票,構成倒賣車票罪的,依法從重處罰。

利用不正當的手段倒賣車票船票的,都是屬於一種違法的行為,按照法律當中的規定,必須要給予嚴厲的懲罰。一般情況之下,如果倒賣的票面數額在5000元以上的或者是非法獲利在2000元以上的話,都是屬於情節嚴重,將按照3年以下有期徒刑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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