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對非法佔用土地罪既遂的處罰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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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對非法佔用土地罪既遂的處罰規定是什麼?

刑法對非法佔用土地罪既遂的處罰規定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四十二條 【非法佔用農用地罪】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被佔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耕地改作他用,數量較大,造成耕地大量毀壞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的規定,以非法佔用耕地罪定罪處罰:

(一)非法佔用耕地“數量較大”,是指非法佔用基本農田五畝以上或者非法佔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

(二)非法佔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毀壞”,是指行為人非法佔用耕地建窯、建墳、建房、挖沙、採石、採礦、取上、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進行其他非農業建設,造成基本農田五畝以上或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種植條件嚴重毀壞或者嚴重污染。

二、非法佔用土地罪的嫌疑人有哪些權利?

(1)瞭解自己涉嫌何種罪名,並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材料和意見,辯解自己無罪和罪輕的權利;

(2)拒絕回答與本案無關的問題的權利;

(3)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

(4)對偵查人員侵犯公民訴訟權利和人身權利的行為提出控告的權利;

(5)親筆書寫供詞和對筆錄進行閲讀、聽讀、提出補充、修改意見的權利;

(6)知道用作證據的鑑定結論和申請補充鑑定或者重新鑑定的權利;

(7)要求偵查人員、鑑定人員、翻譯人員迴避的權利;

(8)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被訊問時,可以要求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到場;

(9)第一次訊問後或者被採取強制措施後有權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 諮詢、代理申訴、控告;

(10)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有權提出取保候審的書面申請。

可見,對非法佔用土地罪的處罰考慮的因素也是很多的,像是犯罪嫌疑人不僅非法佔用土地,而且還導致耕地大量損壞的,對這類犯罪嫌疑人就不宜判處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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