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罪既遂量刑處罰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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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罪既遂量刑處罰是怎樣的?

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罪既遂量刑處罰是怎樣的?

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罪既遂量刑處罰具體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一十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批准徵收、徵用、佔用土地,或者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或者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罪的犯罪構成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土地管理、城市規劃等機關的正常活動以及其他有關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徇私舞弊行為使國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順利實施受到嚴重干擾,損害了國家土地管理、城市規劃機關的信譽,損害了國家和人民利益。

本罪的犯罪對象是土地。土地是我們賴以生存的自然資源,國有土地是社會全民所有的公共財產的重要組成部分,違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的行為,造成國家土地資源的浪費,可耕地面積減少,使國家土地使用收益大量流失。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的法規,濫用職權,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情節嚴重的行為。

(三)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主要是指在各級政府中的主管人員,土地管理、城市規劃等部門的工作人員。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是出於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徇私舞弊行為是違反有關法律規定的,明知自己行為可能產生的後果,而對這種後果的發生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態度。行為人的犯罪動機是徇私,有的是為了貪圖錢財等不法利益,有的是因礙於親朋好友情面而徇私舞弊,有的是出於報復或嫉妒心理而徇私舞弊等。

對於公民來説,若是在使用土地的過程之中,遇到了土地被非法佔用的情形,那麼不管是否已經確定佔用者的行為是否構成了刑事犯罪,都是可以向當地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等國家機關,舉報非法佔用的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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