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了非法批准佔用土地罪既遂怎麼處罰?

來源:法律科普站 1.74W

一、犯了非法批准佔用土地罪既遂怎麼處罰?

犯了非法批准佔用土地罪既遂怎麼處罰?

根據《刑法》第四百一十條規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批准徵收、徵用、佔用土地,或者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或者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林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批准徵用、佔用林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四百一十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應當以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非法批准徵用、佔用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數量分別或者合計達到十畝以上;

(二)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其他林地數量達到二十畝以上

;(三)非法批准徵用、佔用林地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達到三十萬元以上,或者造成本條第(一)項規定的林地數量分別或者合計達到五畝以上或者本條第(二)項規定的林地數量達到十畝以上毀壞。

二、哪些情況下可立案?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案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基本農田10畝以上的;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30畝以上的;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其他土地50畝以上的;

2.雖未達到上述數量標準,但造成有關單位、個人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或者造成耕地大量毀壞或者植被遭到嚴重破壞的;

3.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影響羣眾生產、生活,引起糾紛,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非法批准徵用、佔用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分別或者合計10畝以上的;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其他林地20畝以上的;

4.非法批准徵用、佔用林地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或者造成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分別或者合計5畝以上或者其他林地10畝以上毀壞的;

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第二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國家土地的使用和徵收應道履行相應的手續,國家機關公職人員不能利用職務之便隨意批准,不能違背法律規定。特別是國家保護的農用地和基本耕地,更加應當按照相關規定保護。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