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財案件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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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損財案件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損財案件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1、造成公私財物損失五千元以上的;

2、毀壞公私財物三次以上的;

3、糾集三人以上公然毀壞公私財物的;

4、法定的其他情節嚴重情形。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

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故意毀壞財物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1、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

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2、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

犯罪目的不是非法獲取財物而是將財物毀壞。

這是侵犯財產罪中毀財型犯罪與其他貪利型犯罪的根本區別。犯罪動機各種各樣,一般是出於個人報復或妒嫉等心理。

3、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

犯罪對象可以是各種形式的公私財物,包括生產資料、生活資料;動產、不動產等等。

4、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實施毀滅或者損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毀滅,是指用焚燒、摔砸等方法使物品全部喪失其價值或使用價值;損壞,是指使物品部分喪失其價值或使用價值。毀壞公私財物的方法,有多種多樣。但是,如果行為人使用放火、決水、投毒、爆炸等危險方法破壞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的,應當以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有關犯罪論處。

故意毀壞公私財物行為,必須達到數額較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才構成犯罪。所謂情節嚴重,是指毀壞重要物品損失嚴重的,毀壞手段特別惡劣的;毀壞急需物品引起嚴重後果的;動機卑鄙企圖嫁禍於人的。

對他人的財物非法損毀的是否會立案處理,要根據損毀財物的數額和行為人是否存在故意來確定,構成犯罪的行為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如果行為人損毀的財物未達到五千元以上,也不存在故意的情形,那麼行為人就不構成犯罪,不承擔法律責任,但是需要承擔賠償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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