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變造金融機構批准文件罪的既遂量刑標準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1.99W
關於變造金融機構批准文件罪的既遂量刑標準是什麼?

一、關於變造金融機構批准文件罪的既遂量刑標準是什麼?

1、犯此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2、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期徒刑,並處罰金;

3、單位犯此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

只要實施了偽造、變造、轉讓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即構成犯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如果“情節嚴重”的,加重處罰,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二、變造金融機構批准文件罪的構成是什麼?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金融管理制度。本罪的對象是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偽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行為。

本罪為行為犯,即本罪只要行為人出於故意實施了偽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的行為即可構成。至於行為人是否將偽造、變造的經營許可證使用或者出售、轉交給他人,以及使用了是否發生了實際危害社會的損害結果,均對本罪構成沒有形響。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可以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由於偽造、變造、轉讓金融業務經營許可證這三種行為特徵不同,從事犯罪活動的主體也會有所差異。一般而言,偽造、變造經營許可證的行為是個人所為,當然也不排除個別單位也可能實施偽造、變造的行為。而轉讓經營許可證的犯罪,則一般都是該許可證的持有者,即單位行為。在實踐中也會有個別未經單位同意或者是竊取許可證進行轉讓的行為發生。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一般具有營利或謀取其他非法利益的目的。

認定變造金融機構批准文件罪後,需要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一定數額罰金;情節嚴重的,也可以判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一定數額的罰金,這項罪名犯罪主體是一般的主體,可以是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用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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