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期羈押相關法律規定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3.27W

超期羈押相關法律規定是什麼

其實司法機關的辦案效率絕不只是受到來自於社會和民間公眾的壓力,主要是在刑事訴訟法當中對任何階段都有着明確的時間限制,就比如説從公安機關已經掌握了一定的證據把犯罪嫌疑人羈押了開始,超期羈押這對於辦案人員來説是非常不利的。下面讓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超期羈押相關法律規定是什麼?

超期羈押相關法律規定是什麼?

一、超期羈押規定是怎樣的?

所謂超期羈押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在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被採取強制羈押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稱之超期羈押。拘留羈押期限在公安機關最長37天;被捕最長的羈押期限7個月,兩者合併一般最長羈押期限即8個月零7天。是否超期羈押要分階段。一般情況下,在拘留期間羈押,最長期限37天,拘留37天了還沒有被檢察機關批捕,就得釋放,否則就叫超期羈押;如果檢察機關批捕後,加上拘留的37天即8個月零7天,檢察機關還沒有起訴,就得釋放,否則叫超期羈押;檢察院起訴到法院,一般是兩個半月宣判,超過兩個半月法定辦案期限,還沒有結案的,構成超期羈押。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75條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的律師及其他辯護人對於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被採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依法變更強制措施。”如果你們有案件屬於超期羈押,可以根據上述法律規定,行使權利,以維護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二、被超期羈押怎麼辦?

如果司法機關在羈押期限屆滿後仍不放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的律師及其他辯護人對於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司法機關對被採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如何處理,法律規定了三種辦法:

一是對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應當予以釋放;

二是對於取保候審超過十二個月或者監視居住超過六個月的,應當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

三是變更強制措施,如對被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解除羈押,改為採取取保候審。

如果到了法定期限不能辦結,對於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原則上應當釋放。對於還需要繼續偵查、審查決定是否提起公訴或者繼續審理的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

三、超期羈押能否申請國家賠償?

司法解釋規定,解除、撤銷拘留或者逮捕措施後雖尚未撤銷案件、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判決宣告無罪,但是符合下列6種情形之一的,屬於終止追究刑事責任,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這6種情形為:

(一)辦案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終止偵查的;

(二)解除、撤銷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措施後,辦案機關超過一年未移送起訴、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撤銷案件的;

(三)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法定期限屆滿後,辦案機關超過一年未移送起訴、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撤銷案件的;

(四)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超過三十日未作出不起訴決定的;

(五)人民法院決定按撤訴處理後超過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未作出不起訴決定的;

(六)人民法院准許刑事自訴案件自訴人撤訴的,或者人民法院決定對刑事自訴案件按撤訴處理的。

主要是具體的給大家解釋了一下關於超期羈押的概念以及相應的解決辦法。所謂超期羈押是因為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法當中規定的37天之內仍然沒有把案件移交,一般不會等到超期羈押以後公安機關還沒有任何的舉措的,通常都是會主動的就將當事人取保候審或者按照監視居住來處理。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