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超期羈押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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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院超期羈押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法院超期羈押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超期羈押是指依法被刑事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階段的羈押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羈押時限的一種違法行為。超期羈押不僅嚴重侵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而且違背法制理念,褻讀法律尊嚴,嚴重損害了公安司法機關在人民羣眾中的良好形象。為維護法律的尊嚴,保障刑事訴訟活動順利進行,保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必須採取有效措施,對超期羈押現象予以堅決的糾正和根除。

在刑事訴訟過程中,超期羈押可分為兩種類型:

(一)實際意義上的超期羈押主要有:

1.未及時辦理延期審批手續導致超期羈押。

2.在刑事拘留後轉報勞動教養期間未改變強制措施而導致超期羈押。

3.二審法院對上訴案件遲遲不能宣判而導致超期羈押。

4.案件在刑事訴訟流程的交接過程中導致超期羈押。

5.在案件上報請示或審批階段出現超期羈押。

(二)變相的超期羈押(“虛超”,實際未超期)主要有:

1.不認真執行有關換押制度容易出現超期羈押。

2.辦案單位所認定的有別名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姓名與關押的不一致,由於未及時溝通信息而出現超期羈押。

3.由於辦案單位與羈押場所在相互銜接工作上出現脱節而導致超期羈押。

對複雜、疑難和重大案件,羈押期限屆滿的,應當分別不同情況,採取果斷措施依法作出處理:(1)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主要罪行或某一罪行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而其他罪行一時又難以查清的,應當對已查清的主要罪行或某一罪行移送起訴、提起公訴或者進行審判;(2)對於共同犯罪案件中主犯或者從犯在逃,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應當對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移送起訴、提起公訴或者進行審判;犯罪事實一時難以查清的,應當對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變更強制措施;(3)對於司法機關之間有爭議的案件通過協調後意見仍不能一致的,辦案單位應按照各自的職權在法定期限內依法作出處理。

首先,如果當事人需要獲得一定程度的國家賠償的話,首先是要證明自己是沒有相關罪過的。如果是當事人的確觸犯了法律,但是在進行調查的時候,公安機關還是對其進行超期羈押的話,那麼可以向上級主管部門要求公安機關對其進行相關的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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