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自首後翻供怎麼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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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結合實際的案情進行分析。

關於自首後翻供怎麼判刑

自首後翻供的處理:

對翻供的是否認定自首,應以當事人投案時的行為是否成立自首為依據。因當事人自首而使懸案得以告破,在審案件得以順利處理的,應當認為自首的價值已經實現,即使以後當事人翻供,也不影響自首的成立。當然,當事人翻供的態度足以降低對其從寬處罰的幅度。如果因被告人翻供而妨害破案或審判的,説明其投案自首的價值還沒有實現,在這種情況下,就不能認定自首。

1、自首的性質

自首以認罪為必要,司法解釋也規定,一審判決前翻供的,不能認定自首。這些觀點和規定,未免過於簡單化。自首是一種主客觀統一於主動、如實供述罪行的行為,而不是統一於認罪態度的行為。假如當事人主動投案承認自己犯了殺人罪,甚至表示自己罪該萬死,但是,卻講不清具體的犯罪細節,對此,我們連基本事實都無法認定,當然不會因為其認罪態度好而認定自首。相反,當事人主觀上並不悔罪,只是迫於自認為無法逃避的形勢,抱着爭取從寬處罰的願望而主動作了供述,我們並不因為其沒有真誠悔罪而不認定自首。鑑於自首的成立統一於主動、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的客觀行為,我們不能因為當事人欠缺主觀上的認罪態度而否認其客觀上主動、如實供述的行為。

2、自首認定的時間範圍

自首是當事人犯罪後、歸案前這一特定時間段內的具有自首價值的行為。當事人投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首行為即告完成。認定自首,應當以犯罪後、歸案前這一時間段內當事人自首的行為為依據,而不是以歸案之後的其他行為為依據。因此,當事人在自首行為完成以後的翻供行為,不能改變其先前的自首行為的性質。

3、翻供對案件的影響

既然認定自首不以當事人的認罪態度為依據,而是以經查證屬實的當事人供述的犯罪事實為依據。經查證屬實的事實,並不會因為當事人翻供而改變,因此,翻供,並不能改變案件事實,也不能改變自首的事實。如果因當事人翻供而使案件事實難以認定的,那麼,原來當事人的認罪實際上並不是自首,本來就不應認定自首。

想要認定為自首情節的話,首先必須是投案自首的行為,其次的話,要如實的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如果在之後有進行翻供的行為,那麼就不能夠再次認定為自首的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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