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當手段倒賣車船票罪既遂怎麼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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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當手段倒賣車船票罪既遂怎麼定罪處罰?

一、不正當手段倒賣車船票罪既遂怎麼定罪處罰?

通常是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犯罪情節相對輕微的就可以判處拘役或管制,甚至單處票證價額一倍以上到5倍以下的罰金。因此,對於倒賣車票或船票的嫌疑人來講,犯罪情節不同,量刑標準也不一樣。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

偽造或者倒賣偽造的車票、船票、郵票或者其他有價票證,數額較大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票證價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票證價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倒賣車票、船票,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票證價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二、哪些要素會構成不正當手段倒賣車船票罪?

1、客休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為車票、船票的管理活動。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倒賣車票、船票、情節嚴重的行為。所謂倒賣,是指購買車票、船票後加價賣出或者為了賣出而購買牢票、船票。本罪的本質在於其目的是否通過加價賣出而獲得,至於其目的是否實現則不影響其性質的認定。

車票,是指旅客憑其乘坐各種陸上從事旅客運輸的公共交通工具的有價票證,如火車票、公共汽車票、長途汽車票等。坐席、卧鋪籤宇號及訂購車票憑證亦屬本條所稱車票性質。聽謂船票,則是指憑其乘坐水上從事旅客交通運輸的公共交通工具的有價票證。

本罪屬情節犯,倒賣車票、船票的行為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才能構成其罪,情節不屬嚴重,即使有倒賣車票、船票的行為,也不能以本罪論處。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多次倒賣的;因倒賣獲利較大的;倒賣數額巨大的;內外勾結套購車票、船票倒賣的;造成惡劣影響的;抗拒依法進行的查問的;等等。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責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構成,單位也能成為本罪主體。單位犯本罪的,實行雙罰制。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且以營利為目的,此乃本罪在主觀方面的兩大構成要件,缺一不能構成本罪。

行為人以不正當的手段倒賣車票、船票的,在達到情節嚴重的標準時,就會構成犯罪,至於如何處罰,還需要人民法院結合行為人的犯罪情節以及犯罪所得等因素來綜合確定,但是不正當手段倒賣車船票罪的最高刑為三年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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