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定罪量刑標準是怎樣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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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定罪量刑標準是怎樣規定的

一、刑事定罪量刑標準是怎樣規定的

量刑時要充分考慮各種法定和酌定量刑情節,根據案件的全部犯罪事實以及量刑情節的不同情形,依法確定量刑情節的適用及其調節比例。以下量刑情節可優先使用:

1、對於未成年人犯罪,應當綜合考慮未成年人對犯罪的認識能力、實施犯罪行為的動機和目的、犯罪時的年齡、是否初犯、偶犯、悔罪表現、個人成長經歷和一貫表現等情況,予以從寬處罰。

(1)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犯罪,減少基準刑的30%-60%

(2)已滿十六週歲不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犯罪,減少基準刑的10%-50%

對同案犯中的多個未成年人,在適用從寬幅度時應考慮案件的均衡,不同被告人之間因年齡導致的刑期差異不宜過大。

2、對於七十五週歲以上的老年人犯罪,綜合考慮犯罪的動機和目的。情節、後果以及悔罪表現等,並結合其人身危險性和再犯可能性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過失犯罪的,應當減少基準刑的20%-50%。對於六十五週歲以上不滿七十五週歲的老年人犯罪,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以下;過失犯罪的,可以減少基準刑20%以下。

3、對於尚未完全喪失辨認能力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綜合考慮犯罪性質、精神疾病的嚴重程度以及犯罪時精神障礙影響辨認能力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40%以下。

4、對於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綜合考慮犯罪性質、情節後果以及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時的控制能力、實施犯罪行為的動機和目的、認知程度、是否初犯、悔罪表現和一貫表現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一下;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意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5、對於防衞過當或者避險過當,應當綜合考慮不法侵害、危險來源的性質、程度、過當程度、過當原因、造出損害的大小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6、對於預備犯,綜合考慮犯罪行為性質、實施程度和危害程度等情況,可以比照既遂犯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上或者免除處罰。

7、對於未遂犯,綜合考慮犯罪行為的實行程度、造成損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況,可以比照既遂犯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下

8、對於中止犯,應當綜合考慮犯罪行為的性質、中止犯罪的動機和目的、中止犯罪的階段、自動放棄犯罪原因、造成的危害後果大小、阻止危害後果的發生等情況確定從寬的幅度。

9、對於從犯、脅從犯,綜合考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實施犯罪行為等具體情況確定從寬的幅度

(1)對於從犯,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50%;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2)對於脅從犯,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60%;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6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10、對於教唆犯,綜合考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被教唆的對象,以及被教唆的人是否實施犯罪行為的呢過情況,確定從寬或者從嚴處罰幅度。

二、量刑的指導原則

1、量刑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危害程度,決定判處的刑罰。

2、量刑既要考慮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輕重,又要考慮被告個人應負責任的大小,做到罪責刑相適應,實現懲罰和預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應當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做到該寬則寬,當嚴則嚴,寬嚴相濟,罰當其罪,確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相統一。

4、量刑要客觀、全面把握不同時期不同地區的經濟社會發展和治安形勢的變化,確保刑法任務的實現,對於同一地區同一時期,案情相近或相似的案件,所判處的刑罰應當基本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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