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處罰規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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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處罰規定是怎樣的

一、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處罰規定是怎樣的?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的處罰,是根據《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國有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造成國有公司、企業破產或者嚴重損失,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有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有前款行為,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兩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二、失職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一)本罪的主體。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其他主體不構成本罪。關於本罪主體的解讀,可參見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主體的介紹。

(二)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國有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國有公司、企業破產或嚴重損失,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以及國有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三)本罪屬結果犯,只有造成國有公司、企業破產或者嚴重損失,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國有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或者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國有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時,才構成犯罪

(四)本罪的主觀要件為過失。行為人應當知道自己嚴重不負責任,可能會發生一定的損害後果,但是其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是雖然已經預見到可能會發生損害後果,但是其憑藉着自己的知識或者經驗而輕信可以避免損害後果的發生。

(五)失職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

綜合上面所説的,國家公司或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失職而造成國家或公司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那麼對於工作人員是需要承擔起法律的責任,一般在處罰時就會按造成損失額的大小來進行判定,輕者三年以下,重者是可以按七年的有期徒刑來進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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