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緩刑數罪併罰判決書怎麼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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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緩刑數罪併罰判決書怎麼寫?

我國自新中國建立之後就是一個法制社會,如今我國的法制化在不斷的加強,人們的合法權益受到法律的保護,但是如果我們任何人違法犯罪就會受到法律的嚴厲制裁,一般犯罪行為會受到刑法的處罰,那撤銷緩刑數罪併罰判決書怎麼寫?下面就對此問題進行詳細的介紹。

撤銷緩刑數罪併罰判決書

公訴機關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自報王某,男,1980年7月10日出生於安徽省渦陽縣,漢族,初中文化,農民,住(略)。因本案於2009年10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被逮捕。現羈押於上海市松江區看守所。

被告人段某,男,1981年8月3日出生於安徽省渦陽縣,漢族,小學文化,農民,住(略)。2008年12月因犯盜竊罪被安徽省渦陽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6 600元。因本案於2009年10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被逮捕。現羈押於上海市松江區看守所。

被告人段某某,男,1987年7月16日出生於安徽省渦陽縣,漢族,初中文化,農民,住(略)。2008年3月因犯盜竊罪被安徽省渦陽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 000元。因本案於2009年10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被逮捕。現羈押於上海市松江區看守所。

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以滬鬆檢刑訴(2010)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段某、段某某犯破壞電力設備罪,於2010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陸源、雷海峯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段某、段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09年10月4日23時許,被告人王某夥同段某、段某某等人至本區文翔路油墩港橋附近,用大力鉗、扳手卸下該處正在使用中的“硅13王間10-1”變壓器,在將該變壓器分解拆卸時,被巡邏的聯防隊員當場扭獲。經估價,三名被告人的行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人民幣31 628元。

公訴機關對上述事實向法庭舉出的證據有:被告人王某、段某的以往供述,證人唐某、鬱某、胡某的證言,被害單位出具的電力設施遭受破壞報告,物品財產估價鑑定結論書,案發經過,刑事判決書等,證明被告人王某、段某、段某某破壞電力設備,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王某、段某、段某某的行為均已構成破壞電力設備罪,被告人段某、段某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應依法撤銷緩刑,將前罪和後罪數罪併罰,據此,要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九條的規定判處。

被告人王某對盜竊變壓器的事實沒有意見,但辯稱其等人至現場時變壓器是不通電的。

被告人段某、段某某對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均沒有意見。

經審理查明,2009年10月4日23時許,被告人王某夥同被告人段某、段某某等人至本區文翔路油墩港橋附近,用大力鉗、扳手等作案工具卸下該處正在使用中的“硅13王間10-1”變壓器,在將該變壓器分解拆卸時,被巡邏的聯防隊員當場扭獲。經估價,三名被告人的行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達人民幣31 628元。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

(1)被害單位上海市電力公司松江供電分公司出具的電力設施遭受破壞報告和證人胡某的證言證實,本案案發地的1部已投入使用的變壓器被盜並使被害單位遭受經濟損失的事實。

(2)物品財產估價鑑定結論書等證實,被盜變壓器的價值及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等情況。

(3)證人唐某、鬱某的證言及公安機關出具的案發及抓獲經過證實,三名被告人在作案現場被抓獲的事實。

(4)扣押、發還物品文件清單證實,公安機關當場扣押了被盜變壓器及相關的作案工具並已將變壓器發還被害單位的事實。

(5)刑事判決書、證明等證實,被告人段某、段某某均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並宣告緩刑,作案時均尚處於緩刑考驗期內的事實。

(6)被告人段某、段某某的户籍證明證實,二名被告人的身份情況。上述證據均經當庭質證屬實,本院予以確認。被告人段某、段某某對上述事實均供認不諱,被告人王某對參與盜竊變壓器並進行分解拆卸的事實亦供認不諱,且三名被告人的供述均能與上述證據所證明的事實相印證。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段某、段某某與他人盜竊正在使用中的電力設備,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其行為均已構成破壞電力設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關於被告人王某的相關辯解,經查,根據被告人段某、段某某以及被告人王某以往的供述均證實,被告人王某夥同其二人至事發地進行盜竊變壓器時,還有被告人王某的朋友參與,且被告人王某、段某、段某某是由先期至盜竊現場實施盜竊行為的被告人王某的朋友接至盜竊現場的,該人還告知其三人變壓器上的電線已剪斷的事實。而本案是一起共同犯罪案件,所有參與的人員均應共同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據此,本院對被告人王某的辯稱,不予採信。被告人段某、段某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均應當撤銷緩刑,並依法數罪併罰。被告人王某、段某、段某某到案後的交代態度較好,均可酌情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情節、性質和對社會所造成的危害程度及各被告人的認罪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破壞電力設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0月5日起至2013年10月4日止)。

二、撤銷安徽省渦陽縣人民法院(2009)渦刑初字第50號刑事判決主文中被告人段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六千六百元(已預繳)的緩刑部分;被告人段某犯破壞電力設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九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0月5日起至2015年5月13日止)。

三、撤銷安徽省渦陽縣人民法院(2008)渦刑初字第46號刑事判決主文中被告人段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已預繳)的緩刑部分;被告人段某某犯破壞電力設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九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0月5日起至2015年2月6日止)。

四、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一般在犯罪時候都會進行判決,判決之後就開始服刑,有時候還會有緩刑措施,就是為了給犯罪分子一定的機會,就會暫時延遲執行時間,在期間內表現良好就會適當的減刑,這樣的主要目的就是為了讓犯罪分子改過自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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