慣偷數罪併罰怎麼判刑?

來源:法律科普站 1.4W

一、慣偷數罪併罰怎麼判刑?

慣偷數罪併罰怎麼判刑?

慣偷屬於多次盜竊,一般應當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如果數額巨大,應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如果數額特別巨大,則應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二、多次盜竊的標準怎麼認定?

所謂多次盜竊,應為二年內盜竊三次以上的。這一規定主要指三次以上盜竊累計數額仍達不到較大者。若在追溯期限內,多次盜竊數額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可以以“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的情形來定罪處罰。

對於“多次”的認定,應當綜合考慮犯罪故意的產生、犯罪行為實施的時間、地點等因素,客觀分析、認定。對於行為人基於同一犯意在同一地點對多人、多户實施犯罪的,如在一次犯罪中對一棟居民樓房中的幾户居民連續實施入户盜竊的,一般應認定為一次犯罪。

三、盜竊財物價值怎麼確定?

1、被盜財物有有效價格證明的,根據有效價格證明認定;無有效價格證明,或者根據價格證明認定盜竊數額明顯不合理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委託估價機構估價;

2、盜竊外幣的,按照盜竊時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或者中國人民銀行授權機構公佈的人民幣對該貨幣的中間價摺合成人民幣計算;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或者中國人民銀行授權機構未公佈匯率中間價的外幣,按照盜竊時境內銀行人民幣對該貨幣的中間價折算成人民幣,或者該貨幣在境內銀行、國際外匯市場對美元匯率,與人民幣對美元匯率中間價進行套算;

3、盜竊電力、燃氣、自來水等財物,盜竊數量能夠查實的,按照查實的數量計算盜竊數額;盜竊數量無法查實的,以盜竊前六個月月均正常用量減去盜竊後計量儀表顯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盜竊數額;盜竊前正常使用不足六個月的,按照正常使用期間的月均用量減去盜竊後計量儀表顯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盜竊數額;

綜上所述,現在有些盜竊分子是慣犯,被逮捕後查實有多次盜竊的犯罪記錄,對於這種情況,法院判刑主要看盜竊數額、盜竊的方式手段、社會危害等,對於多次盜竊的,往往會酌情加重處罰。盜竊犯罪量刑起點是拘役,然後是有期徒刑乃至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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