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功認定申請書的規定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1.72W

立功認定申請書的規定是什麼?

我國是一個法治社會,任何侵害國家利益的、威脅國家安全的、損害人們利益的、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都是犯罪行為,這類犯罪的處罰十分嚴格,最高可以判處死刑,而有時候會出現立功的情況,立功認定之後可以得到一定的減輕處罰,那立功認定申請書的規定是什麼?下面就詳細介紹。

一、立功認定申請書的規定是什麼

立功認定是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認定犯罪分子立功行為的司法解釋。

“立功必須是犯罪分子本人實施的行為。為使犯罪分子得到從輕處理,犯罪分子的親友直接向有關機關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提供偵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或者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不應當認定為犯罪分子的立功表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19日聯合發佈的《關於辦理職務犯罪案件認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規範了辦理職務犯罪案件認定立功的條件。《意見》指出,“據以立功的他人罪行材料應當指明具體犯罪事實;據以立功的線索或者協助行為對於偵破案件或者抓捕犯罪嫌疑人要有實際作用。

此外,《意見》還對立功的認定程序、據以立功的材料的來源要求、重大立功中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理解以及立功情節的運用原則等提出了相應的處理意見。“查證屬實”是認定立功的一個法定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説,實踐中一些案件往往只有簡單説明,司法機關難以據此得出結論。為確保立功認定的嚴肅性,《意見》規定,審查是否構成立功,不僅要審查辦案機關的説明材料,還要審查有關事實和證據以及與案件定性處罰相關的法律文書。為了從司法公正的要求出發,《意見》明確規定,據以立功的線索、材料來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認定為立功:本人通過非法手段或者非法途徑獲取的;本人因原擔任的查禁犯罪等職務獲取的;他人違反監管規定向犯罪分子提供的;負有查禁犯罪活動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提供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犯罪分子檢舉、揭發的他人犯罪,提供偵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阻止他人的犯罪活動,或者協助司法機關抓捕的其他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應當認定為有重大立功表現。

據瞭解,對於上述司法解釋中,“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判斷依據,司法實踐中存在不同認識。《意見》明確了上述重大立功中“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具體涵義,“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是指根據犯罪行為的事實、情節可能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案件已經判決的,以實際判處的刑罰為準。但是,根據犯罪行為的事實、情節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因被判刑人有法定情節經依法從輕、減輕處罰後判處有期徒刑的,應當認定為重大立功。”

《意見》還指出,犯罪分子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時沒有指明具體犯罪事實的;揭發的犯罪事實與查實的犯罪事實不具有關聯性的;提供的線索或者協助行為對於其他案件的偵破或者其他犯罪嫌疑人的抓捕不具有實際作用的,不能認定為立功表現。

二、三種情形不能認定為立功:

1、非犯罪分子本人實施的行為。

2、沒有指明具體犯罪事實的“揭發”行為。

3、犯罪分子提供的線索或者協助行為對於其他案件的偵破或者其他犯罪分子的抓捕不具有實際作用的。

三、四種來源線索、材料不得認定為立功:

1、本人通過非法手段或者非法途徑獲取的。

2、本人因原擔任的查禁犯罪等職務獲取的。

3、他人違反監管規定向犯罪分子提供的。

4、負有查禁犯罪活動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提供的。

在立功的管理上我國的相關規定十分詳細,一般情況下立功需要經過認定之後才能有效,如果是非犯罪分子本人實施的行為或者沒有指明具體犯罪事實的“揭發”行為就不會記為立功的行為,來確保法律的公正性、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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