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迴避的法定事由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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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訴訟法迴避的法定事由有哪些?

刑事訴訟法迴避的法定事由有哪些?

1、刑事訴訟中,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需要回避的情形包括:

(1)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3)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4)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

第三十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不得接受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的請客送禮,不得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違反前款規定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二、刑事訴訟迴避的類型有哪些

1、自行迴避

自行迴避是指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等在訴訟過程中遇有法定迴避情形時,主動要求退出刑事訴訟活動。

2、申請回避

申請回避是指案件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認為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等具有法定迴避情形,而向他們所在的機關提出申請,要求他們迴避。

3、指令迴避

指令迴避是指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等遇有法定的迴避情形而沒有自行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沒有申請其迴避,法院、檢察機關、公安機關等有關組織或行政負責人有權作出決定,令其退出訴訟活動。

三、刑事訴訟迴避的後果是怎樣的

1、迴避要求提出後的法律後果:

(1)有關的檢察人員、審判人員應當暫時停止執行職務,等候審查決定;

(2)偵查人員繼續執行職務。

2、因符合情形之一而回避的檢察人員,在迴避決定作出以前所取得的證據和進行的訴訟行為是否有效,由檢察委員會或者檢察長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決定。

3、一審違反迴避規定,發回重審。

4、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請出庭的檢察人員迴避的,人民法院應當決定休庭,並通知人民檢察院。

案件審判開始之前,如果審判人員符合相關的條件的,當事人可以申請請求迴避,法律後果是有關的檢察人員、審判人員應當暫時停止執行職務,等候審查決定,偵查人員繼續執行職務,如果是一審違反迴避規定,可以發回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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