迴避有哪些方法和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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迴避有哪些方法和事由
迴避有哪些事由和方式
公安機關在偵查階段的迴避,它的事由和方式有哪些,這主要在《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中有所體現,具體為第三十條:公安機關負責人、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第二十五條 公安機關負責人、偵查人員自行提出迴避申請的,應當説明迴避的理由,口頭提出申請的,應當記錄在案。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三十二條 公安機關負責人、偵查人員自行提出迴避申請的,應當説明迴避的理由。口頭提出中請的,公安機關應當記錄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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