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法對非法徵用土地罪既遂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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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刑法》對非法徵用土地罪既遂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或者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情節嚴重的行為,將需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和法律後果。
二、非法徵用土地罪的構成要件內容是什麼?
1、主體
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相關的法律中所規定的在各級政府中的主管人員,土地管理、城市規劃等部門的工作人員。
2、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土地管理、城市規劃等機關的正常活動以及其他有關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徇私舞弊行為使國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順利實施受到嚴重干擾,損害了國家土地管理、城市規劃機關的威信,損害了國家和人民利益。
3、犯罪對象
是土地。土地是我們賴以生存的自然資源,國有土地是社會主義全民所有的公共財產的重要組成部分,違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的行為,造成國家土地資源的浪費,可耕地面積減少,使國家土地使用收益大量流失。
4、行為
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罪的行為是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這裏的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是指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徵用、佔用土地的申請予以批准。
5、罪責
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罪的責任形式是故意。這裏的故意,是指明知是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的行為而有意實施的主觀心理狀態。本罪須出於徇私的動機。
非法徵用土地的行為屬於性質非常惡劣的違法犯罪的行為,這種行為將會對於我國國有的土地資源以及公共財產的安全造成非常負面的影響。因此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以及涉案金額的大小,將會對犯罪嫌疑人處於不同年限的有期徒刑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