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罪既遂處罰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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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罪既遂處罰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一、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罪既遂處罰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罪既遂處罰標準是按照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來處罰。依據《刑法》第四百一十條的規定,非法批准徵用土地罪既遂具體量刑標準如下: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或者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具有一次性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基本農田0.67公頃(10畝)以上,或者其他耕地2公頃(30畝)以上,或者其他土地3.33公頃(50畝)以上等情形,應予立案。

二、批准徵用土地的條件是什麼?

批准權:

(1)基本農田,即依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劃人基本農田保護區,禁止佔用的耕地。將所有佔用基本農田都由批准,主要是為了切實加強對基本農田的保護,禁止一般性項目和城市、村莊、集鎮建設佔用基本農田。對於一些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確實無法避開而必須佔用基本農田的,必須經過嚴格的審批,並按規定重新補劃基本農田。這是嚴格管理基本農田的主要措施。

(2)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35公頃的。比原規定佔用耕地1000畝(66.7公頃)的批准權縮小了一半。這裏不包括同時徵用基本農田的行為。

(3)其他土地超過70公頃的包括了耕地之外的所有土地,同時也包括徵用耕地35公頃以下其他土地的總面積超過70公頃,都必須報有關部門批准。其他都為省級人民政府的審批權。

根據確定的土地要實行集中統一管理的原則,新《土地管理法》對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實際兩級審批的原則,即省級人民政府,但考慮到我國的實際情況,將鄉村企業、農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和農民宅基地等佔用農用地的,授權地(市)級人民政府審批。現將有關審批權限分別予以講述。

(1)批准的建設項目佔用農用地的,包括,按照國家基本建設程序規定,由有關部門批准可行性研究報告的項目,並且是在城市建設用地區之外需要單獨選址的項目。包括有關部門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礦山等項目,也包括了批准建設的軍事項目用地。

(2)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行性研究報告的鐵路、公路、各種管線及大型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本設施需要在城市建設用地區外單獨選址的項目用地。

(3)城市建設用地區內統一徵地的,包括直轄市,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區人口在100萬以上的其他城市,以及指定的其他城市的城市擴張用地。這裏要説明的是這些城市只有城市本身擴張用地城市報審批,而市轄縣的縣城擴張則由省級政府批准,市內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擴張由地(市)辦理農用地轉用。但對一些市設的開發區、衞星城將按城市區擴張同樣對待,需報有關部門批准。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目前如果違反法律當中的規定批准徵用佔用土地將是屬於一種違法犯罪的行為,如何達到情節嚴重程度的話,就按照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來進行處罰,如果説是使國家的利益遭受到特別重大損失的,那麼將按照三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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