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合同免除的特徵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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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合同免除的特徵有哪些

一般合同免除的特徵有哪些

合同免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後,當解除的條件具備時,因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自始或僅向將來消滅的行為,它也是一種法律制度。在適用情事變更原則時,合同免除是指履行合同實在困難,若履行即顯失公平,法院裁決合同消滅的現象。

合同免除具有以下特點:

1、合同免除以有效成立的合同為標的.

2、合同免除必須具備解除的條件

合同一經有效成立,就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雙方都必須嚴格遵守,適當履行,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這是法律所規定的重要原則。

只是在主客觀情況發生變化使合同履行成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情況下,合同繼續存在已失去積極意義,將造成不適當的結果,才允許解除合同。這不僅是解除制度存在的依據,也表明合同免除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否則,便是違約,不發生解除的法律效果,而產生違約責任。中國法律對合同免除的條件作了比較詳盡的規定,表明了對合同免除的允許與限制

3、合同免除原則上必須有解除行為

解除的條件不過是合同免除的前提,由於中國法律並未採取當然解除主義,因此當解除的條件具備時,合同並必然解除,欲使它解除,一般還需要有解除行為。解除行為是當事人的行為,當事人是解除行為的主體。解除行為有兩種類型,一是當事人雙方協商同意,一是解除權人一方發出解除的意思表示。

4、解除的效果是使合同關係消滅

合同免除的法律效果是使合同關係消滅,但其消滅是溯及既往,還是僅向將來發生,各國的立法不盡相同。一類是使合同關係自始消滅,即溯及合同成立之時消滅,發生與合同從未訂立相同的後果,承認合同免除有溯及力;另一類是使合同關係自解除時消滅,解除以前的債權債務關係依然存在,不承認解除有溯及力。

二、合同免除的條件

1、協議解除的條件

協議解除的條件,是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是將原合同加以解除的協商一致,也就是在雙方之間又重新成立了一個合同,其內容主要是把原來的合同廢棄,使基於原合同發生的債權債務歸於消滅。

在用合同形式把原訂的合同加以解除這點上,協議解除與約定解除相似,但兩者更有不同:約定解除是以合同來規定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有解除權,而協議解除是以一個新合同來解除原訂的合同,與解除權無關。

協議解除是採取合同的形式,因此它要具備合同的有效要件,如當事人有相應的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內容不違反強行性規範和社會公共利益,要採取適當的形式等。

2、約定解除的條件

約定解除的條件,是當事人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或在其後另訂的合同中約定的解除權產生的條件。只要不違反法律的強行性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任何會產生解除權的條件。

3、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該合同失去積極意義,失去價值,應予以消滅。但通過什麼途徑消滅,各國立法並不一致。

4、違約行為

第一,遲延履行

遲延履行,又稱債務人遲延,是指債務人能夠履行、但在履行期限屆滿時卻未履行債務的現象。它作為合同免除的條件,因合同的性質不同而有不同的限定。

根據合同的性質和當事人意思表示,履行期限在合同的內容上不特別重要時,即使債務人在履行期限屆滿後履行,也不至於使合同目的落空。在這種情況下,原則上不允許債權人立即解除合同,而由債權人向債務人發出履行催告,給他規定一個寬限期。

第二,拒絕履行

拒絕履行,又稱毀約,是指債務人能夠履行卻不法地對債權人表示不履行。拒絕履行一般表現為債務人明確表示不履行其債務,有時也以其行為表示不履行債務的意思,如債務人將應交付的特定的買賣物又轉賣他人。它作為合同免除的條件,一是要求債務人有過錯,二是拒絕行為違法,三是有履行能力。

合同免除的特徵有第一免除的合同必須是符合法律規定,有效的合同,第二,免除的合同必須是能夠進行解除的合同。除此之外,進行免除的合同必須是合同一方在進行有關的合同解除行為。但進行解除合同以後,雙方關係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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