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累犯和再犯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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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那累犯和再犯的區別是什麼?

那累犯和再犯的區別是什麼?

累犯與再犯不同,一般意義上,所謂再犯,是指再次犯罪的人,也即兩次或兩次以上實施犯罪的人。就再犯而言,後犯之罪在實施的時間上並無限制,既可以是在前罪刑罰執行期間實施的,也可以是在刑滿釋放之後實施。累犯與再犯的相同之處主要表現為:都是兩次或兩次以上實施了犯罪行為。

《刑法》

第六十五條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除外。前款規定的期限,對於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第六十六條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任何時候再犯危害國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論處。

累犯與再犯的區別主要表現為:

(1)累犯前罪與後罪必須是故意的犯罪;而再犯前後罪沒有此種限制。

(2)累犯必須以罪受過一定的刑罰和後罪應受一定的刑罰處罰為成立條件;而再犯,並不要求前後兩罪必須判處一定刑罰。

(3)累犯所犯後罪,必須是在前罪刑罰執行完畢或赦免以後的法定期限內實施;而再犯的前後兩罪之間並無不時間方面的限制。也就是説再犯包含了累犯。

二、什麼是累犯?

所謂累犯,是指因犯罪被判處一定刑罰,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的法定內再犯一定之罪的犯罪分子。

所謂慣犯,是指在一定時間內反覆實施同種性質的犯罪行為,所犯之罪均未經處理。

對累犯從嚴處罰,是當今世界各國通行的做法。犯罪分子經過適用和執行刑罰,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不太長的時間內,再犯性質比較嚴重的犯罪,表明他與初犯或者其他犯罪分子相比,主觀惡性教深,人身危險性較大。因此,我國刑法》規定對累犯予以從重處罰。對慣犯的從重處罰是針對其後罪而言的。我國《刑法》分則有關條文根據慣犯的特徵和危害程度專門規定了相對較重的法定刑。

綜上所述,上文詳細地介紹了累犯與再犯的區別,對一般累犯與特殊累犯作出了定義,根據相關法律條文,對累犯會受到的處罰做出瞭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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