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棄罪客體要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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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棄罪客體要件是什麼?

每個人都有家庭,那麼就有責任和義務去撫養孩子、父母等羣體,要保證他們的生活基本費用。但是由於種種原因可能會出現拒絕撫養,甚至丟棄的情況出現,這嚴重影響了社會的和諧。因此法律中詳細規定關於遺棄罪的事宜,那遺棄罪客體要件是什麼?下面小編就詳細介紹相關內容。

該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對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應當扶養而拒不扶養,情節惡劣的行為。所謂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是指家庭成員中具有以下幾種情況的人:

(1)、因年老、傷殘、疾病等原因,喪失勞動能力,沒有生活來源;

(2)、雖有生活來源,但因病、老、傷殘,生活不能自理的:

(3)、因年幼或智力低下等原因,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除了對於具有這類情況的家庭成員外,不發生遺棄的問題。

首先,行為人必須負有扶養義務。這是構成該罪的前提條件。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扶養義務是基於撫養、扶養以及贍養這三種家庭成員間的權利義務關係而產生的。

父 母對子女的撫養義務,是國家法律明確規定的義務。祖父母對孫子女、外祖父母對外孫子女、兄姐對弟妹的撫養義務,也是如此,但這種撫養義務的產生必須滿足法 定條件。子女有要求父母撫養的權利:在特定條件下,孫子女有要求祖父母撫養的權利,外孫子女有要求外祖父母撫養的權利,弟妹有要求兄姐撫養的權利。但這種 義務指向的必須是未成年的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或弟妹以及沒有獨立生活能為的子女。

夫妻相互間的扶養義務,也是一項無條件的法律義務。夫妻雙方在家庭中的地位是平等,一方既有撫養對方的義務,也有要求對方撫養的權利。夫妻間的扶養關係是以夫妻關係為前提,因此一旦這種婚姻關係終止,那麼這種扶養關係也告終止。

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是社會所賦予的義務。自父母需要子女贍養之日起,這種義務是無條件的。在一定條件下,孫子女對祖父母、外孫子女對外祖父母、弟妹對兄姐也負有贍養義務。

其 次,行為人有能力負擔卻拒絕扶養。能夠負擔,是指有獨立的經濟能力,並有能夠滿足本人及子女、老人的基本生活標準。“拒絕扶養”從客觀方面揭示了該罪表現為不作為的犯罪行為方式,即消極地不履行所負有的扶養義務,如兒女對失去勞動能力又無經濟來源的父母不承擔經濟供給 義務,子女對生活不能自理的父母不予照料等。

再次,遺棄行為必須達到情節惡劣程度。情 節是否惡劣是區分遺棄罪與非罪的一個重要界限。一般來講,遺棄行為情節惡劣是指:由於遺棄而致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被害人因被遺棄而生活無着,流離失所, 被迫沿街乞討的;因遺棄而使被害人走投無路被迫自殺的;行為人屢經教育,拒絕改正而使被害人的生活陷一危難境地的;遺棄手段十分惡劣等等。

從上述內容可以知道遺棄罪客體就是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同事如果應當扶養而拒不扶養,情節惡劣的行為將受到法律的嚴懲。要提醒廣大羣眾要勇於承擔責任,人因為責任而變得偉大。想了解更多法律知識或者有任何疑問,詳情請諮詢本站專業為你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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