闡述減刑的概念和條件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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闡述減刑的概念和條件是怎樣的

一、闡述減刑的概念和條件是怎樣的?

1、減刑是指凡受刑事處罰的人,在具備法定的減刑情節時,由負責執行刑罰的機關報送材料,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減輕原判刑罰的刑事司法活動。

2、減刑的條件:

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五)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二、關於減刑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補充規定》

第一條 對拒不認罪悔罪的,或者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財產性判項的,不予假釋,一般不予減刑。

第二條 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符合減刑條件的,執行三年以上方可減刑;被判處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符合減刑條件的,執行二年以上方可減刑。

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不超過六個月有期徒刑;確有悔改表現並有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不超過九個月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不超過一年有期徒刑。

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兩次減刑之間應當間隔二年以上;被判處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兩次減刑之間應當間隔一年六個月以上。

第三條 被判處無期徒刑,符合減刑條件的,執行四年以上方可減刑。

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二十三年有期徒刑;確有悔改表現並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二十二年以上二十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二十一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後再減刑時,減刑幅度比照本規定第二條的規定執行。兩次減刑之間應當間隔二年以上。

第四條 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減為無期徒刑後,符合減刑條件的,執行四年以上方可減刑。

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確有悔改表現並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二十四年六個月以上二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二十四年以上二十四年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

減為有期徒刑後再減刑時,減刑幅度比照本規定第二條的規定執行。兩次減刑之間應當間隔二年以上。

第五條 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減刑時可以不受上述起始時間和間隔時間的限制。

第六條 對本規定所指貪污賄賂罪犯適用假釋時,應當從嚴掌握。

絕大多數的罪犯在服刑期間都可以減刑,除非因為故意殺人被判處了死緩或者被判處死緩的累犯,對這類罪犯,法律明確規定應當限制減刑。可是,減刑以後罪犯還是要在監獄中服刑的,減刑跟假釋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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