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追償的概念和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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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追償的概念和條件

行政追償的概念和條件是什麼

行政追償是指國家在向行政賠償請求人支付賠償費用之後,依法責令具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受委託的組織或者個人承擔部分或全部賠償費用的法律制度。賠償義務機關代表國家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行政追償權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對此,行政訴訟法第68條第2款規定:行政機關賠償損失後,應當責令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承擔部分或全部賠償費用。國家賠償法第14條規定:賠償義務機關賠償損失後,應當責令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或者受委託的組織或者個人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根據上述規定,賠償義務機關行使行政追償權,應具備下列條件:

1、行政賠償義務機關已經履行了賠償責任。

2、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具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對侵權行為的發生具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這是國家行使行政追償權的主觀要件。所謂故意,是指工作人員在實施侵權行為時,主觀上能認識到自己的行為違法並可能造成公民合法權益的損害,希望或放任侵害結果的發生的一種心理狀態。所謂重大過失,是指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沒有達到其職務上的一般要求,未能預見和避免一般情況下能夠預見或避免的侵害後果,也就是説沒有達到對公務員的一般業務要求。

把行政追償限制在故意或重大過失的範圍內,一方面,有利於保護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積極性和創造性;另一方面,也有利於抑制任意或者不負責任行使職權的問題。如果不問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有無過錯或過錯大小,一律予以追償,則勢必會損傷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積極性和主動性,最終損害公共利益。

(二)行政追償程序

行政追償程序是指賠償義務機關處理追償事務、作出追償決定的程序。關於行政追償程序,國家賠償法沒有規定。

1、行政追償的主體。行政追償的主體是行使追償權的賠償義務機關和作為被迫償人的工作人員。

(1)追償人。賠償義務機關代表國傢俱體行使追償權,是追償人。在辦理追償事務過程中,賠償義務機關有權向被追償人、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調查收集證據,有權裁量追償金額的大小,並且單方面作出追償決定。賠償義務機關在辦理追償事務過程中,應當充分考慮追償的目的,準確認定工作人員的過錯,合理確定追償金額。

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作為追償人的賠償義務機關具體有:

①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引起行政賠償的,該工作人員所在的行政機關為追償人;

法律法規授權組織的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行政職權,發生行政賠償的,該組織是追償人;

③受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或者個人違法行使委託的行政職權發生行政賠償的,委託的行政機關是追償人;

④賠償義務機關只能向自己所屬的工作人員行使追償權。賠償義務機關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的,應當根據自己承擔的賠償金額,分別向自己所屬的工作人員追償。

(2)被追償人。被追償人是指在實施侵權行為過程中具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和個人,或者受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和個人。

具體來説,包括:

①在執行職務中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行政人員。

②行使職權時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受委託的組織或個人。

③同一個行政機關兩個以上的工作人員共同實施侵權行為的,為共同被追償人,應當相互承擔連帶責任,但賠償義務機關在作出追償決定時,應當根據各自過錯的大小,確定具體的追償金額。

④不同的行政機關的兩個以上的工作人員共同實施侵權行為的,不能作為共同的追償對象,賠償義務機關應當根據自己分擔的賠償金額,分別向自己所屬的工作人員追償。

2、行政追償的步驟。賠償義務機關辦理追償事務應當經歷如下步驟:查明被追償人的過錯;聽取被迫償人的意見和申辯;決定追償的金額;執行追償決定。被迫償人不服追償決定的,可以依法向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人事行政機關申訴。

由於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的工作失誤給當事人造成了損失的,當事人可以向國家機構提起賠償的請求,國家對於符合賠償的條件的會支付相應的賠償,如果對於賠償事宜不滿意的可以進行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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