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追償的概念和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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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追償的概念和條件是什麼?

行政追償的概念和條件是什麼?

行政賠償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的損害。其賠償範圍是:

(1)違法拘留或者違法採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3)毆打或者以其他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的;

(4)違法使用武器、警具造成公民身體傷害的;

(5)違法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的;

(6)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的的的的(7)違法徵收財物、攤派費用的;

(8)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侵犯財產權造成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行政補償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1]在管理國家和社會公共事務的過程中,因合法的行政行為給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了損失,由國家依法予以補償的制度。

行政追償的概條件是:

(1)賠償義務機關已經向賠償請求人賠償了損失;

(2)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及受委託的組織和個人對加害行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

行政追償的形式

追償的形式主要是國家先向受害人賠償,然後責令致害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支付賠償費用,即“先賠後追”的方式。這種方式有利於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同時對故意或有重大過失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追償權,使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既不徇私枉法,又不遇事退縮,督促其合法、合理地行使行政職權。

二、政追償的原則是什麼?

(1)追償金額的範圍以賠償義務機關支付的損害賠償金額為限;

(2)追償金額的大小要與過錯程序相適應,同時考慮被追償者的薪金收入。

行政追償權人

(1)因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導致行政賠償的,該工作人員所在的行政機關為追償權人;

(2)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和人員違法行使行政授權。

綜上所述,行政賠償中的追償權對被追償者來説是一種重大過錯行政責任,是為了抑制其違法行使職權,平衡國家和公務員之間的權利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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