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違法是指哪些情形?

來源:法律科普站 3.15W

一、程序違法是指哪些情形?

程序違法是指哪些情形?

1、程序違法具體表現為方式違法和步驟違法兩大類。程序違法是指違反了法律規定的程序要件,包括方式、步驟、順序和期限等等。如違反法定時限實施的許可、省略、顛倒行政步驟、形式要件不足、缺少程序要求等等。

2、方式違法是指作出行政等行為的方式有缺陷。作出行政行為有口頭方式、書面方式、動作方式和默示方式。當法律對行為方式有明確要求時,行為人不採用法定方式,便屬方式違法。方式違法主要有兩種情況:(1)行政行為未按法定方式進行。例如,公司必須在領取營業執照後才能開業,如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口頭允許公司開張營業,就不符合法定方式,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該批准行為不產生法律效力。(2)行政行為雖然依法定方式運行,但有缺陷。如書面裁決忘記蓋公章,會議記錄沒有簽名,行政決定遺漏日期等。

3、步驟違法是指行政主體及其行政工作人員作出行政行為等沒有按照法定的步驟進行。表現為:

(1)法定步驟省略。如,根據《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暫行條例》的規定,行政法規必須經發布後才能生效,如果某政府機關以未經發布的行政法規為依據進行行政行為,該行政行為必然無效。

(2)法定步驟顛倒。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某些行政處罰案件,行政處罰主體應當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舉行聽證,如果行政處罰主體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後才舉行聽證,就屬法定步驟顛倒。

(3)無根據增加步驟。指行政主體及其行政工作人員沒有法律依據,也不是出於公共利益的需要,任意增加行政程序。如婚姻登記機關要求申請結婚登記人申報財產,就屬於無根據增加步驟。

(4)不遵守時限。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行政複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應當自行政複議申請受理之日起七日內,將行政複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複議申請筆錄複印件發送被申請人。”如果超過七日才將行政複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複議申請筆錄複印件發送被申請人,就屬於不遵守時限。

二、民事訴訟程序違法情形

(1)管轄違法的情形。該情形主要是違反《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沒有管轄權的法院違法受理案件或者有管轄權的法院不受理案件。

(2)審判組織成立違法的情形。該情形分兩種情況,一是審判組織的組成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二是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

(3)證據取得的違法情形。該情形包括法院工作人員以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或者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及對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不去或者不及時調查收集等情形。

(4)審判期間違法情形。無正當理由超過法定期限未審結案件等程序違法情形。

(5)送達的違法情形。法院不送達起訴狀副本、上訴狀副本、開庭通知等文書,剝奪當事人行使辯論權、上訴權的情形。

(6)調解的違法情形。該情形主要包含:民事調解違反法律規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內容虛假的民事調解;損害不知情第三人的調解等情形。

(7)審判程序違法情形。審判程序由於涉及的程序多且複雜,也是審判活動違法的多發地帶,該程序的違法情形包括:應當受案不受案、不應受案而受案;應當立案不立案、不應立案而立案;不允許當事人辯論,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判決、裁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侵吞或則違法處置被查封、扣押、凍結的款物、不依法或者違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損害的;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支付令違法的等多種違法情形。

(8)執行階段違法情形。該階段的違法行為主要涉及,民事執行裁定違法或者執行實施行為違法的。如執行人員在民事執行活動中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不依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執行職責,或者違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以及其他職務違法行為,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損害的情形。

(9)審判人員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該違法行為可能出現在審判活動的始終,也是違法行為中危害最大、對司法公正權威性損害最大的。該違法情形的查處,也已經被相關法律所規定,只要嚴格執行即可。

法院在受理民事、刑事等的糾紛之後,需要在限定期限內、按照既定的程序去處理糾紛,處理糾紛的時候,任何司法職員不得違反程序的規定,否則一旦違規的情形出現,不管糾紛當事人的權益是否受損,違規職員都有可能會受到相應的處罰。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