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的認定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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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的認定條件是什麼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的認定條件是什麼

刑法修正案(九)將刑法第253條之一修改為:“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從以上條文內容可以看出,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修正案(七)的基礎上再次將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納入修改的範圍,且修改幅度較大,在司法實踐中亟須正確理解和適用。

由於我國目前尚未制定出台個人信息保護法,因而如何確定個人信息的概念和範圍,是一個重要問題。公民個人信息,是指公民個人不願為一般普通社會公眾所知,並對公民個人有保護價值的信息。在刑法語境裏,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意指侵犯了公民的隱私權,即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信息不被他人非法知悉、蒐集、利用和公開的一項人格權。該條文規定的公民個人信息即為任何單位或個人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從信息的內容看,其涉及公民的個人隱私權。刑法修正案(九)將犯罪主體擴大到一般主體,而不僅侷限於刑法規定的國家機關、金融、電信、交通、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

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關於“情節嚴重”的理解及適用

具體而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判定為情節嚴重:

1.利用出售、提供、獲取的公民個人信息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2.出售、提供、獲取公民個人信息對公民合法權益造成嚴重損害的,其中包括造成公民嚴重精神損害或者重大經濟損失。嚴重擾亂公民正常的生活、工作和學習的,應當認定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造成了嚴重後果,應確定為情節嚴重。

3.出售、提供、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手段惡劣的。

4.利用所掌握的公民個人信息從中獲利數額較大的。即行為人出售公民個人信息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

5.其他應當認定為出售、提供、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行為。

雖未達到以上標準,但綜合考量案件的全部情況,有兩個以上情節接近以上標準,或者有一個情節接近以上標準,同時具有其他從重情節的,也應當認定為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

綜上所述,近年來雖然我國逐漸加大了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的打擊力度,但最新的司法解釋中也明確了從寬處理的情形,若本罪的犯罪分子有主動退贓、悔罪或其他可以從寬處理的情節,檢察機關均不應當拘捕並從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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